按照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并结合体育经纪合同的特殊性,体育经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体育经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体育经纪合同中,体育经纪人为运动员、体育组织等委托人提供促成交易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则向体育经纪人支付相应的佣金。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体育经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这个特点,体育经纪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相互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第二,体育经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为对方履行某项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承担相应的义务;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履行某项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对等的义务。体育经纪合同是平等的体育市场主体间进行商事交易的法律形式,体育经纪人为从运动员、体育组织等委托人处获得佣金就必须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同样道理,委托人为从体育经纪人处得到便捷交易的服务就必须向体育经纪人支付佣金。可见,体育经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此特征对于确定体育经纪人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有实际意义。(www.daowen.com)
第三,体育经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作为要件成立的合同。体育经纪合同中,体育经纪人和运动员、体育组织就与经纪事项有关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体育经纪合同即宣告成立。因此,体育经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这一特点,对判断体育经纪合同成立地点,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时间具有法律意义。
第四,体育经纪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履行一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则不需要任何形式。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了合同自由原则,形式自由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书面,当事人均可灵活选择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体育经纪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体育经纪合同应属不要式合同。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具备了合同构成的实质要件,就应当认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体育经纪合同关系。基于这一特点,人们在缔结体育经纪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谨慎行为。当然,考虑到体育经纪内容的复杂性,当事人还是要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实务中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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