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新闻工作者的义务》

《体育新闻工作者的义务》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体育新闻工作者,应当把握好这种关系,不以私害公,用个人感情替代客观立场。(三)抵制有偿新闻实践中有的新闻工作者收受被报道对象的财物,为其“捉刀”,采写出有利于被报道对象的新闻,即所谓有偿新闻。新闻工作者应当在新闻采写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体育新闻工作者的义务》

(一)忠于事实,抵制虚假新闻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对于体育新闻来说同样如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的商业时代,随着纸媒的式微和网络媒体的兴起,许多体育媒体为了吸引关注,放松了对新闻采编工作的要求。尤其是在赛事较少因而新闻较少的时段,为了维持平台的关注度,不惜炮制一些子虚乌有的虚假新闻或注水新闻。这些做法,显然有违新闻工作者的基本义务。还有的新闻记者,虽然采写的新闻正文基本符合事实,但却在标题中使用“春秋笔法”,以所谓的“标题党”招徕关注。这些做法的蔓延,一方面对读者的信息摄取带来了困扰,另一方面也会最终损害新闻平台的公信力。对此,可以采取定期对传媒进行“污染指数”打分的做法,通过外界的监督,督促体育传媒及其从业人员抵制虚假新闻。

(二)客观报道的义务

体育记者及其所属媒体平台,应当保持事实报道者的客观立场,在采编和发表新闻时,尊重事实真相,尊重受众的知情权,要对受众关注较多的重要赛事信息进行全面客观的播报,而不能在利益诱导下丧失或偏离客观立场。如果某电视台购买了哪个联赛的转播权,就只在新闻节目中播出有关该联赛的新闻,而一旦下一年度未购买该联赛的转播权,对该赛事就连图文新闻都不予编发,这种行为就将新闻报道和商业转播合同混为一谈,背弃了新闻工作者的传播义务。

作为个体的体育记者,在工作当中不免会与某些球队、球员建立起亲密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可能方便了采访,但也有可能影响记者的公正立场。作为体育新闻工作者,应当把握好这种关系,不以私害公,用个人感情替代客观立场。在报道存在冲突双方的新闻时,注意兼听则明,避免只采用一方的陈述。

(三)抵制有偿新闻

实践中有的新闻工作者收受被报道对象的财物,为其“捉刀”,采写出有利于被报道对象的新闻,即所谓有偿新闻。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背新闻伦理的。无论是被报道对象主动以财物诱导新闻工作者,还是新闻工作者主动索取财物,只要二者之间存在超出合理额度的利益输送关系,都构成有偿新闻。此外,被采访对象在发生了负面事件的情况下,常常会试图用“封口费”来换取新闻工作者放弃报道,这种消极的有偿新闻行为,同样也应受到抵制。

(四)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利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常常会知悉被报道对象的许多个人信息。其中有的纯粹属于个人隐私,在本人不愿意披露的情况下,不应向公众披露。当然,根据被报道对象是否是公众人物、是什么程度的公众人物的区别,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也有所差别,这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当在新闻采写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抵制抄袭、剽窃

新闻工作者对于同行所发布的新闻作品,不应抄袭、剽窃、直接摘转,这是对后者知识产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如果泛滥开来,会大大挫伤原作者的采写热情。鉴于孤立、单次的抄袭或剽窃行为如果诉诸司法会产生较大维权成本,有必要通过行业协会监督、“污染指数”打分等方式,让读者、原作者可以在法院诉讼之外,增加打击侵权者的手段,在体育领域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气

【推荐阅读资料】

肖永平、周青山:“《美国统一运动员经纪人法》述评”,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马宏俊、黄涛:“论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载《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www.daowen.com)

李亚慰、李建设:“从历史演变看当代体育经纪人的角色与定位”,载《中国体育科技》2013年第6期。

黄海燕、张林:“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分析”,载《体育科研》2008年第5期。

于善旭:“法治奥运在北京奥运会的实现及其深远影响”,载《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刘斌:“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论”,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注释】

[1]参见马铁:“国际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人纵横谈之一”,载《经纪人》2000年第1期。

[2]参见肖淑红等:“体育经纪人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综述及分析”,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参见李亚慰、李建设:“从历史演变看当代体育经纪人的角色与定位”,载《中国体育科技》2013年第6期。

[4]参见肖永平、周青山:“《美国统一运动员经纪人法》述评”,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5]参见马宏俊、黄涛:“论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载《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6]黄海燕、张林:“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分析”,载《体育科研》2008年第5期。

[7]参见于善旭:“法治奥运在北京奥运会的实现及其深远影响”,载《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8]参见刘斌:“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论”,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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