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访权
采访权是指记者在工作中享有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受限制地收集信息的权利。[8]体育记者同样如此,在公开场合或特定场合,体育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对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记者有向其索取信息的权利。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它与知情权有联系,但不等于知情权。公民对体育赛事所产生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而记者的采访权,则可以保障知情权得以实现。
(二)监督和批评权
体育记者客观报道体育领域里的各种现象,对于所了解的违反法律、违反规则、违反道德的行为,拥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这是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在体育领域的体现。2006年5月,意大利《米兰体育报》将尤文图斯俱乐部总经理莫吉与意甲裁判指定员之间的电话通话内容公之于众,引发意甲“地震”,最终尤文图斯被罚降入乙级,莫吉被判刑,这就是著名的电话门事件。诚如普利策的名言所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穿透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对于体育领域而言,体育记者就是负有这种功能、激浊扬清的观察者。
(三)人身保障权(www.daowen.com)
体育记者由于直接面对采访对象,且为了新闻真实性而经常会提出一些尖锐、犀利的问题,有时会造成与采访对象之间的对立。采访对象的素质良莠不齐,个别情况下会出现殴打记者、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等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直接侵害记者的人身权,也间接妨碍了记者执行职务,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四)新闻作品的发表权
记者对于自己采写的体育新闻作品拥有发表权,即向社会首次发布的权利。所采写的稿件,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都是体育记者基于其著作权主体身份而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在当今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体育记者发表自己作品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不论是传统的纸媒刊发,还是电台播报、电视播放、网络平台发布,都属于作品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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