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体育活动中的中介主体,体育经纪人的权利值得受到重视。只有其权利得到充分的重视,获得合法开展业务的空间,才能通过专业的中介活动,帮助运动员等其他体育主体实现他们的权利。
(一)获得佣金的权利
体育经纪人以体育经纪为其安身立命的职业,因此对其而言,最基本的权利便是通过其中介活动获得佣金。在职业体育较为发达的国家,体育经纪是个利润很高的行业。例如在美国,体育经纪人代理一名运动员签订一份雇佣合同,获得的酬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3%~10%。[4]在顶级球星动辄身价上亿的北美职业体育联盟,经纪人促成这样一份雇佣合同,就能从中获利数百万美元之巨。当然,这样的高额利益,也会带来体育经纪市场的激烈竞争,在众多的竞争者当中,能够脱颖而出的,只是少数明星经纪人。
(二)在合理范围内自由执业
体育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有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行业意义,另一方面是地域意义。就行业角度而言,经纪人在取得所经纪的单项体育组织的许可后,可以从事该项目的经纪业务。就地域角度而言,经纪人可在与其执业证照相适配的范围内自由执业。鉴于体育市场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的特征,这一范围不应被过度限缩。在我国,应当以国家单项运动协会为引领,让体育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执业,而不应以省级行政区划来进行区隔,强令体育经纪人在各省分别注册。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体育经纪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不适当的市场分割。鉴于体育市场的国际性特征,已取得某项目国际体育单项组织的经纪人许可证的,在中国从事经纪人业务,不必再单独考核,只需审核备案即可。(www.daowen.com)
(三)知悉真情的权利
在接受委托为当事人利益行事时,体育经纪人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当事人的与业务有关的相关信息,体育经纪人有权询问。如果没有这一互信机制,经纪业务就失去了成功的基础。
(四)业务执行权
对于所承揽的经纪业务,体育经纪人享有业务执行权。非经其本人同意,经纪组织不得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如果委托人对体育经纪人隐瞒了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要求体育经纪人采取违法手段执行业务的,体育经纪人可以要求中止合同,或协商解除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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