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争议,我国法院并未明确排除《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在法院审理球员与俱乐部合同争议时,所援引的仍然是《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区别于足协等仲裁机构所援引的章程或者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则,其审理的结果与仲裁结果也有较大出入。如果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解决球员与俱乐部的争议,可能会出现损害球员或者俱乐部合法权益的情形。
而《体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的,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7]《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均规定国家协会、俱乐部与俱乐部会员之间不得将与国际足联、国家协会、俱乐部以及俱乐部会员之间的争议诉诸法庭,而是应当提交足协仲裁机构仲裁。《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19)》第54条规定:“①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②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为国内争议,本会有管辖权。其他争议为国际争议,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部分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受理,但相当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则不予受理。从性质上讲,鉴于足球领域的特殊性,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优先适用行业规定和体育法规定,在此基础上,妥善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在适用司法程序解决球员与俱乐部合同争议时应遵循三个原则:①仲裁协议效力优先;②用尽足球行业内部救济手段;③体育技术性事项例外。(www.daowen.com)
足球在我国一直受到群众的高度关注,足球的竞技水平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足球竞技水平的提升,有赖于整体上足球相关治理体系的完善。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相关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要点。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规范与完善,需要进一步依靠中国足球职业化水平的提高。在足球改革与发展的新时代,中国足球需要以法治化的方法去解决足球领域的诸多现实问题。只有中国足球的法治程度日益提高,相关规则体系日益完善,中国足球的水平才有望得到令人满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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