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行政机关与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律关系

体育行政机关与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律关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体育俱乐部在我国的发展及其法律定位问题,不可能孤立地去分析,而要追根溯源,从对其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体育行政机关、单项体育协会身上去深入分析。而作为体育社会团体的单项体育协会,也有来自《体育法》的授权,肩负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责任。

体育行政机关与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律关系

对于体育俱乐部在我国的发展及其法律定位问题,不可能孤立地去分析,而要追根溯源,从对其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体育行政机关、单项体育协会身上去深入分析。而后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则是非常现实的背景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与《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地方体育局是我国法定的体育行政机关,是我国政府中具体负责体育事业的职能部门。根据《体育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体育行政机关应当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与体育工作展开的主要负责者。换言之,从宏观体育法治的角度出发,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最主要基点之一便在于体育行政机关;从微观的体育领域的具体国情来说,体育行政机关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支持因素。而作为体育社会团体的单项体育协会,也有来自《体育法》的授权,肩负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责任。因此,我国体育协会实际具有两层法律地位:一方面,其根据自身的章程进行活动,属于私法意义上的体育自治;另一方面,由于《体育法》在公共体育方面的授权,体育协会由此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如《体育法》第3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基于此,体育行政机关与单项体育协会之间不是相互隶属的纵向管理的法律关系,而是根据《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履行各自的法定职权;同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体育行政机关对于体育协会还具有保证其体育自治实现的法律义务。(www.daowen.com)

另外,尽管我国体育改革已使一部分主要体育协会与体育行政机关脱钩,却仍旧有一些体育协会和与其相对应的体育行政机关具体负责部门重合,从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体育协会实际隶属于体育行政机关的情况。并且,已经脱钩的协会与体育行政机关间的具体职权区别也十分模糊,导致两者间的法律关系也并不十分清楚。问题的关键在于体育行政机关与单项体育协会之间的权限划分,进一步而言,如果两者间的法定职权十分明晰,即使是已然实现脱钩的体育协会与体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也将被充分明晰。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进一步明确与具体化体育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即通过对《体育法》的修改或者立法解释来进一步充分厘清、明晰与具体化体育行政机关的职权。在目前深化体育改革的背景下,以单项体育协会为代表的体育自治组织在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其职权必然产生新变化,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以避免产生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同时,法律解释相比法律修改更具效率利益,综合成本更低,更加符合当下改革不断深化的立法需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