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法导论:裁判员权利与义务简析

体育法导论:裁判员权利与义务简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对于裁判员权利义务的研究相比较运动员权利义务的研究是欠缺的。我们认为,裁判员虽然在目前并未形成职业群体,但是作为兼职工作的一种,裁判员在其兼职工作过程中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由于裁判员的兼职特性,其获得此项权力必然来自于其他权利主体的授予。这种说法明确了裁判员与赛事主办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裁判员权利构成应分为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

体育法导论:裁判员权利与义务简析

国内对于裁判员权利义务的研究相比较运动员权利义务的研究是欠缺的。我们认为,裁判员虽然在目前并未形成职业群体,但是作为兼职工作的一种,裁判员在其兼职工作过程中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小龙等认为:“裁判员有如下权利: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参加裁判员学习和培训;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制度;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述的权利。”[65]“裁判员有如下义务:在竞赛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准确执法的义务;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目的运动技术,不断提高裁判业务水平;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的义务;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义务;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的义务;解答有关咨询的义务。”[66]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六章是裁判员权利和义务,其中第39条规定,“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①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②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③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④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⑤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第40条规定,“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①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②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③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④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⑤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在探讨裁判员权利义务的时候,我们应该主要针对裁判员的特殊权利,即裁判员如何获得评定胜负、成绩和名次的权力。由于裁判员的兼职特性,其获得此项权力必然来自于其他权利主体的授予。对于此种权力有以下几种说法。

张厚福提出,“裁判员手中的裁决权是法律社会赋予的,行使的既不是个人的权力,也不是团体的权力,而是公共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有时很大很重要,……执法不公造成的影响,不是仅限于某个人、某个家庭或某个团体,而会产生很大范围的社会影响,所以裁判员是个不具备公职身份,但负有公职职责的特殊岗位,应等同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看待”。[67]我们可以称之为“等同公职说”。但是,这种说法其实有一个比较难以克服的缺陷,即裁判员是受各项目协会管理的,各项目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本身就不具有公职人员的属性,那么,接受其管理受其委托执裁比赛的裁判员何谈公职之说?

朱文英提出,“裁判是由赛事组织者或相关体育联合会聘用,裁判与赛事组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签订合同,由组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聘用担任比赛裁判,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为雇佣合同”。[68]我们可以称之为“雇佣合同说”。这种说法明确了裁判员与赛事主办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这个学说也有自己的弱点,即“雇员的行为意志受雇主约束是雇佣关系的必然要求,然而裁判员依据规则独立执法却是裁判员存在的前提”。[69]这一学说忽略了裁判员在执法时独立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殊要求,为“官哨”的出现设下了埋伏。

综合来看,裁判执裁权力的获得应该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其基础是裁判与竞赛组织者的合同关系,但是又受到主管部门的规制和委托,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裁判权利和义务具有特殊性。

综上我们认为,裁判员权利义务应作如下的界定。裁判员权利构成应分为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基本权利,就是裁判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在体育领域的具体权利体现,包括:生存权、生命健康权、教育培训权、公平竞争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权利及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裁判员通过特许和认可,在比赛情境中获得的区别于运动员、教练员、观众等其他参与主体的特殊权利,包括赛场上的自由裁量权、执裁的不容置疑、权益受损后的求偿权等。

与其相对应,裁判员的义务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遵守国际体育组织规则的义务、履行同有关单位(或组织)签订的协议(合同)的义务、熟练掌握规则裁判法并能灵活运用的义务、遵守裁判员职业道德、配合调查的义务等。

【推荐阅读资料】

马宏俊:“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载《体育科学》2014年第1期。

张厚福:“对我国运动员几个主要权利的保护”,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韩新君等:“对奥林匹克运动中运动员权利问题的研究”,载《体育科学》2007年第8期。

黄世席:“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姜世波、彭蕴琪:“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注意义务探微”,载《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钱侃侃:“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注释】

[1]“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颁布,细化体育行业职业分类”,载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23/n35664/n2348334/7048749.html,2020年8月17日访问。

[2]钱侃侃:“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3]钱侃侃:“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作为职业概念的运动员等同于“职业运动员”范畴,其特征集中表现为下述四个方面:其一,获利性。其二,稳定性。其三,专业性。其四,群体性。

[4]杨铁黎、张建华:“职业体育市场运作模式的理论探讨—兼谈中国职业体育市场存在问题”,《体育与科学》2000年第3期。

[5]“专业运动员”,载https://baike.so.com/doc/852819-901752.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6]刘仁盛、张国海:“我国专业运动员退役安置现状及对策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7]“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做好2018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载体育总局官网:kjs.sport.gov.cn/n5083/c9

[8]“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选派部分优秀运动员赴美国短期留学有关事宜的通知”,载国家体育总局官网:http://www.sport.gov.cn/n316/n336/c913230/content.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9]《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已失效)第2条: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全项目的运动员。

[10]《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bmgz/2018/1108/192022.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11]《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bmgz/2018/1108/192022.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12]钱侃侃:“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13]钱侃侃:“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14]夏勇:“民本与民权—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5][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16]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81页。

[17]燕树棠:《公道、自由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79页。

[18]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9]王泽鉴:《民法总则》,兴丰印刷厂1994年版,第40页。

[20]陈书睿:“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法学研究”,上海体育学院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21]马宏俊:“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载《体育科学》2014年第1期。

[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xgwj/2018/1108/191959.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2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xgwj/2018/1108/191959.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24]参见李琳瑞:“我国运动员权利保护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25]张厚福:“对我国运动员几个主要权利的保护”,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26]钱侃侃:“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27]高永刚、张瑞林:“职业体育俱乐部侵犯运动员权利之法律思考—以篮球为例”,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www.daowen.com)

[28]韩新君等:“对构建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载《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29]韩新君等:“对构建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载《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30]马宏俊:“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载《体育科学》2014年第1期。

[31]叶小兰、王方玉:“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分析”,载《体育与科学》2008年第1期。

[32]陈书睿:“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权利的法学研究—以赛事组织方为相对人”,载《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33]刘一民、马先英:“我国专业运动员群体的社会学分析”,载《体育学刊》2004年第3期。

[34]兰薇:“体育发展权研究”,武汉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35]韩新君等:“对奥林匹克运动中运动员权利问题的研究”,载《体育科学》2007年第8期。

[36]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3~184页。

[37]黄世席:“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8]钱侃侃:“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39]乔一涓:“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保护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40]乔一涓:“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保护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41]马宏俊:“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载《体育科学》2014年第1期。

[42]徐海燕、杨颖辉:“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

[43]马宏俊:“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载《体育科学》2014年第1期。

[44]“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颁布 细化体育行业职业分类”,载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23/n35664/n2348334/7048749.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45]田麦久主编:《运动训练学词解》,北京体育大学运动训练学教研室2002年版,第111页。

[46]李智、王春明、王德新:“建立我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可行性研究”,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7]仇军、平越、宋凯:“教练职业特征散论”,载《中国体育科技》1997年Z1期

[48]汪浩:“我国优秀教练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的再审视—兼议我国教练员的选拔机制”,载《运动》2010年第5期。

[49]《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bmgz/2018/1108/192022.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50]《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bmgz/2018/1108/192022.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51]李荣:“国际教练员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体系的特征及启示”,载《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9年第4期。

[52]《关于印发〈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ldrs/2018/1109/192143.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53]王迪:“我国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人际关系的研究—以水上运动项目为例”,武汉体育学院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54]何珍文等:“对我国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理论思考”,载《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55]辛宏、高圆媛:“影响构建新型教练员和运动员关系因素的调查研究”,载《运动》2010年第11期。

[56]姜世波、彭蕴琪:“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注意义务探微”,载《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57]管涛:“权益保护视角下的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58]巩庆波:“教练员权利表现特征与保障机制研究”,载《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59]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185页。

[60]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页。

[61]张琪:“裁判员执裁的正义性研究”,上海体育学院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62]“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颁布 细化体育行业职业分类”,载http://tyj.beijing.gov.cn/bjsports/gzdt84/tytj/1172774/index.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63]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页。

[64]李翊:“从‘金哨’到‘黑哨’著名足球裁判陆俊堕落史”,载《三联生活周刊》2010年第12期。

[65]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186页。

[66]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6页。

[67]张厚福:“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中处罚问题的研究”,载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编:《第八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2007年版。

[68]朱文英:“裁判法律责任初探”,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69]付朝琦:“论裁判员的‘执法’地位与法律责任”,载《体育学刊》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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