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工作认证、注册、管理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工作认证、注册、管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体育竞赛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也就是说,裁判员的工作具有法定性和特定的劳动内容。成为一名获得认可的裁判需通过培训、通过规则裁判法考试、临场执裁考核并经过注册。这个定义与裁判的职业要求较为符合,裁判员每次执裁收取一定费用,补充自己所得,而并不需要脱离自己的本职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工作认证、注册、管理

(一)裁判员概念梳理

什么是裁判员?总结起来有这么几类概念:

1.普遍定义。辞海中,裁判是指:“依竞赛规则,对竞赛成绩或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作公平的处置或评判。依竞赛规则处置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及评断胜负的人。法律上指审判机关依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所作的决定。可分为判决及裁定。”裁判员则是指“依竞赛规则处置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及评断胜负的人。简称为‘裁判’”。

可以看出,在体育竞赛中裁判在某些语境下是动词,而裁判员则是名词,虽然略有出入,但词典中在体育竞赛这一定语下的裁判员与裁判被视为一个概念。而裁判的法律含义则说明了体育天然就具有适合法律生长的土壤。体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体育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规则的基础下,而法律的主要特点恰好满足了体育发展的这些必要要素,所以,法律在体育领域的适用,不仅可以直接成为体育法律规则,也可以在法律适用冲突中发挥相应作用。裁判员的身份必须是独立、公正和无利益冲突的。

英语中与裁判员对应的有多个单词,“英语词典中,裁判员可以译作referee、umpire、judge、official。柯林斯词典中,referee是指体育比赛中掌控比赛进行的人;umpire是指体育比赛中控制比赛公平开展的人,他要保证规则的顺利执行以确保比赛公平;judge是指根据既定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客观事实判定比赛或诉讼活动胜负的人或行为;official统称由官方授权的保障比赛顺利进行的人”。[61]总结起来,应该还是与汉语词典中关于裁判员的界定基本相似。

2.其他定义。关于裁判员的定义,尤其是法律意义上的定义,非常少见,目前有据可查的就是在201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裁判员归为第二大类,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类别,编号为2-11-01-02。其中将裁判员定义为:“在体育运动竞赛中,依据竞赛规程、规则和裁判法,对竞赛过程进行管理和结果进行成绩、胜负和名次裁定或评定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任务:依据竞赛规程、规则,启动体育比赛;依据竞赛规程、规则,管理比赛过程;对违规者依照竞赛规则给予相应的判罚;依据竞赛规程、规则,评定比赛结果。”[62]

董小龙等认为,“裁判员是比赛的组织者和评判者,是各项竞赛规则的具体实践者和维护者,是一场比赛的最高执法者”。[63]

笔者查阅了体育行政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文件等,并未发现明确的定义。但是,从一些文件里我们依然可以找到对于裁判员工作的描述。《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3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规定:“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体育法》第30条规定:“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第33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从办法和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裁判员的任职条件、职责等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裁判员的工作具有法定性和特定的劳动内容。成为一名获得认可的裁判需通过培训、通过规则裁判法考试、临场执裁考核并经过注册。但作为一种职业来看,还有诸多不确定性。

我们需要在这里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概念,即不管是高级别的或是低级别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目前来看裁判基本都是业余的。他们都有本职工作,出于对体育运动的热爱,利用业余时间来从事裁判工作。比如目前CBA中很多裁判是来自高校等教学系统的教师。国外的裁判也大致如此,律师、教师、银行职员等都可能成为裁判。目前为大众所知的拥有裁判员职业群体的只有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中的裁判员,其他一些职业裁判散见于欧洲顶级足球联赛的个别顶级裁判。

从中国来说,虽然我们的职业分类将裁判员作为一项职业来看待,但是现实中,真正以此为职业的人是非常少数的。有据可查的是当年的金哨陆俊,其原为北京工业大学教师,后辞职,继土耳其的坎巴之后,成为当年世界上第二位全脱产的足球裁判。[64]不过在陆俊上报给国际足联个人简历上,他的职业到2002年还是体育教师。(www.daowen.com)

即使包括陆俊这样所谓的职业裁判(应该称为专职裁判更合适),绝大多数裁判其实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项协会没有隶属关系。那么,这里的职业概念就值得商榷了。

一般来说,所谓“职业”,就是个人所从事的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按照这个定义,几乎所有裁判都不能将裁判称为职业,因为裁判只是他们业余时间的兼职或是爱好。而一般所谓“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这个定义与裁判的职业要求较为符合,裁判员每次执裁收取一定费用,补充自己所得,而并不需要脱离自己的本职工作。

所以这里的职业概念,我们觉得可以这样理解,裁判作为一个职业分类的概念存在,但是担任裁判的人可以不是职业裁判。

(二)裁判员的分类

1.按照项目划分。《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而且,由于各个项目不同的技术特点和规则,裁判员可以依据项目划分,如篮球裁判、足球裁判、田径裁判等。

2.根据级别来区分。《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3.此外,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裁判员作不同的分类,比如,依比赛中的职级,可分为裁判长、技术官员、执场裁判员;依场上的职责不同,可分为主裁和助理裁判;依场上位置不同可分为前导裁判和跟踪裁判;等等。

(三)裁判员的概念

在梳理了裁判员的概念与分类后,可以这样界定:裁判员是在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中,依竞赛规则处置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及评断胜负并符合一定执业资质要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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