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 | 体育法导论

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 | 体育法导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上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颁布有关教练员权利的专门法律法规,运动员权利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受到国家不同法律的调整,具有广泛的内容。

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 | 体育法导论

国内对于教练员权利义务的研究相比运动员权利义务的研究是欠缺的,主要的研究角度也是从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教练员的权利义务。

王迪认为,“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属于上下级关系、合作关系、非对抗性关系、长期人际关系和从属人际关系”。[53]

何珍文等认为,“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属于‘师生’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是教练员处于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运动员处于被管理者、被教育者的地位。教练员与运动员都属于我国的公民,他们之间属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最主要的特点是平等,是一种同志式的关系。从这个角度上看,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平等相处”。[54]

辛宏等认为,“教练员是运动训练的组织者,运动员是受训练的运动者,其关系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新型教练员和运动员关系是师生间民主、平等和促进个性全面发展的师生关系”。[55]

根据前述我们对于教练员的定性,可知其与运动员是密不可分的。体育工作的特殊性,使得运动员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练员的权利,教练员权利实现与运动员、运动成绩、竞赛规则、技术环境密不可分,教练员以对运动员进行选材、训练、竞赛、管理为劳动工作内容,制度环境影响下的教练员工作成效决定了教练员权利的利益要素的具体内容。所以,我们讨论教练员的权利义务离不开其与运动员的关系。

立法上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颁布有关教练员权利的专门法律法规,运动员权利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受到国家不同法律的调整,具有广泛的内容。

第一,与运动员一样,在体育法律关系中,教练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当然,其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只有在参与具体的社会活动时才能实现。

第二,《体育法》有几条关系到教练员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款。第33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有相当一部分教练员隶属于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教师的组成部分自然享受教师的权利、承担教师的义务。直接条款包括《体育法》第21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19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www.daowen.com)

第四,其他一些政策法规对教练员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体育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开展的专门培训,是教练员掌握现代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并没有发现其他对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关于教练员权利的相关规定重合度较高。具体实施上,由于分散和层级较低,大部分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只有概念化或原则性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可量化的实施标准。

同样,在学术研究中对于教练员的权利义务的描述也不多见,所提及的也仅限于关于教练员业务能力提升方面的论述。我们在有限的资料中搜寻到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

姜世波提出,“教练员的义务涉及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有效监管、维护训练和比赛环境安全,提供正确的指导,准确及时地评估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状态,确保运动员获得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定及时有效的意外事故处置方案,确保运动员获得规定的工伤保险等”。[56]

管涛认为,“教练员拥有宪法所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等领域综合广泛的基本权利以及来源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刑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具体权利。教练员作为一种有法律明确界定的社会职业,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职业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57]

巩庆波认为,“教练员作为竞技体育不可或缺的特殊劳动者,权利内容表现为组织管理队伍、自由制定训练计划、选择训练方法手段、制定比赛战术、安排参赛队员、指导训练竞赛、公平竞赛、评定队员表现、获得报酬、奖金分配、荣誉权、受教育权,包括训练理念、方法手段等方面的体育知识产权,与个人生活相关的人身权商品化效能、隐私权限制、名誉权保障等权利表现”。[58]

董小龙等认为,“教练员享有运动员选召、分配的提名权;训练、比赛的指挥权;获得进行训练、比赛所需的物资保障和劳动保护的权利;接受培训教育的权利;申请授予相应职务和职称的权利;成果得到承认、获得各种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参与体育民主管理的权利”。[59]“教练员有如下义务:按照岗位目标责任书(或聘用合同)完成训练单位下达的训练比赛任务;负责制定本队的教学训练规划、计划和比赛;钻研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项目的技术战术发展趋势,竞赛规则的变化,进行科学研究,改革创新;关心、尊重运动员;主动配合队医做好医务监督和伤病防治工作;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和经营管理者的义务;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团结协作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的形象、荣誉和利益。”[60]

综上,我们认为,教练员的权利构成应分为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基本权利,就是教练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在体育领域的具体权利体现,包括:生存权、生命健康权、教育培训权、公平竞争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权利及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特殊权利,是指由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教练员还享有组织管理运动员的权利、训练及临场指挥的权利等。

与其相对应,教练员的义务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遵守国际体育组织规则的义务、履行同有关单位(或组织)签订的协议(合同)的义务、尊重训练比赛其他参与者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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