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中我们具体分析了运动员权利的构成,分为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基本权利是作为公民都应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我们在此不做探讨。我们主要研究运动员的特殊权利,即由于运动员从事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享有的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不具备的权利,如注册权、自由转会权等。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权利最终指向的就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因为这些权利是对运动员身份或地位的法律确认。
前文我们对于运动员进行了定义,可以知道,运动员是以是否有资格参加比赛来界定的。那么运动员参加比赛的目的是什么呢?利益。不管是职业运动员还是业余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利益。利益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为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比如参加大奖赛获得奖金;有的是为了获得荣誉,比如“梦之队”的球星代表美国队参加奥运会;有的是为了增加知名度,比如有些参加马拉松的网红各种刺激眼球的装扮;有的是为了获得某些资格,比如高水平运动员测试需要的资格……但是,最终还是归结到经济利益上,因为参加比赛会获得诸多的衍生利益,比如运动员的商业赞助、广告代言、门票收入、电视转播权收益等;而学生运动员这类业余运动员通过参赛资格可以获得奖学金,也能借助这种资格带来的训练、比赛等条件帮助自己未来进入职业体育领域,成为体育明星获得高薪,成为一种隐性的利益。
这些衍生利益均基于对参赛资格利益的保护,并受到宪法(平等权、正当程序权利)、劳动法、合同法等积极的调整和保护。
乔一涓认为,“参赛资格与体育比赛相伴而来,并在不同的比赛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同时在体育产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被赋予的利益内容也不同;其次,参赛资格中的要求或限制是由体育组织根据体育比赛的特点和需要所设定的,也是体育组织对参赛运动员资格审查的依据;最后,运动员通过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后获得参赛资格,这才有可能在比赛中受益。因此,这些特点都在参赛资格制度中逐一体现”。[39]
任何一种正当合理的利益都由一定的利益主体所享有,只有确认利益人的主体地位,使其具有规则规制下的人格,他才能去行使权利、获得利益并受法律保护。如何获得合法的主体地位,就是我们要探讨的参赛资格问题。(www.daowen.com)
“参赛资格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只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资格’在体育领域的适用。简而言之,参赛资格是指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必须具有的资格。”[40]而这在现实中就指向了注册权、转会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权利。《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注册权是指运动员为了参加比赛,明确其代表单位,而与该单项协会认可的资格单位签订协议的权利。”[41]注册是确认运动员资格的一种法定形式,是运动员参与训练和竞赛及进行交流的前提。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不具备运动员的主体资格,不受法律保护。
“转会权实质是指运动员从一个注册单位(一般为职业俱乐部)到另一个注册单位流动的权利。”[42]《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选择职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运动员都有自由转会的权利。运动员转会将形成三个法律关系,一是运动员与原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二是,运动员与新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三是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虽然我国有单项的协会章程规定运动员转会的具体规则,但是,目前我国体育行业没有统一的运动员转会的规则,我国体育人才流动尚未进入合法有序的轨道。因此,加快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保障运动员转会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43]
伴随着参赛资格的获得,运动员又被赋予了以下权利:①行为权。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主动地直接实现自己利益。②请求权。这是对利益相对人提出的义务要求,即运动员有权要求体育组织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防止参赛资格利益可能受到的侵害,以确保权利的实现。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是由体育组织适用规则,作出参赛资格决定。在此过程中,运动员有权享有正当程序权利,这也是体育组织应当履行的程序正义的义务。③获得救济权。即当运动员参赛资格利益受损时,有向体育组织寻求内部救济的权利。若对内部救济的结果不满,还可向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上述权利从动态规范的角度保证运动员行使权利,实现利益。与此相对应,运动员在获得这些权利的同时,承担的义务包括:认真训练、积极参加比赛并保证在比赛中遵守规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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