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概念梳理
什么是运动员?总结起来有这么几类概念:
1.词典当中的普遍定义。《辞海》将运动员定义为经常从事体育锻炼、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具有一定运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人员。360百科中运动员词条为:“运动员指从事体育运动的人员,词语起源于古希腊文,意思是‘裸体’。”
这一定义主要是将运动员的个体特点进行了定义,但是并未将运动员作为一个团体性概念予以明确。
2.从职业的角度定义。原劳动部1992年5月8日颁布的《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中指出:“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201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运动员归为第二大类,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类别,编号为2-11-01-03。运动员被界定为“从事各类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任务: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体育专项训练,提高运动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争取优异运动成绩。”[1]
欧美国家也接受将运动员视为一种职业类别。“例如美国劳动统计局出具的《标准职业分类》,将‘运动员与体育选手’作为一种职业类型,其特征性区别标准表述为‘参与体育赛事竞技’,并举例为足球运动员、职业赛马骑师和赛车手。”“英国国家统计办公室出具的《标准职业分类》将运动员界定为‘为获得经济收益,作为个人或作为团队一员而进行训练和竞技的男女职业运动员’;‘该职业无需学历资格,其准入条件基于通过辅导和训练能够进一步发展的运动天赋’。该职业的工作任务包括:……具体岗位被举例为板球运动员、足球运动员和高尔夫球运动员。”[2]这一定义将运动员定位为一种职业类型,但国内的定义并未明确其是否是特指职业运动员,而国外的定义比较明确。[3]但是,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这其中又将运动员定义为专业运动员,其实质与职业运动员并无不同。
3.体育行政机关的定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2003年)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竞赛的运动员。”这个定义是从工作实践出发,将运动员的概念与是否注册及是否参赛联系起来,但是与是否从事该职业并无必然联系。与此相对应,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可见,体育行政机关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运动员的概念采用的是一种实践可操作性的定义,以利于竞赛管理。
(二)运动员的分类
1.按照是否收取报酬来划分。各国际组织及欧美国家将运动员划分为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职业运动员是相对业余运动员而言的,1947年的《斯德哥尔摩规定》将业余运动员定义为仅仅为了欢乐,为了获益于身心和社会而参加竞技运动的人,而对于职业运动员并未有统一的标准概念。
职业运动员在百度百科中被定义为“受雇于一个俱乐部或一个财团,把参加比赛和运动作为职业,以取得个人收入的运动员”。有学者也这样对职业运动员加以界定:“职业运动员是把某项运动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将自身的竞技能力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换取劳务报酬的一种职业。”[4](www.daowen.com)
国际足联(FIFA)将运动员分为两类:业余与非业余运动员。业余运动员指那些参与足球比赛或相关活动时,除实际发生费用得到补偿外,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运动员。报销参加比赛产生的差旅住宿、器材、热身活动和保险支出,都不应被视作对业余运动员资格的损害。与之相比,那些参加足球比赛或相关活动,所得收入高于上述各项费用总和者,则为职业运动员。
在我国,不仅有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的区分,还有一种专业运动员的概念,“是指在实行举国体育体制的国家中,由国家负担费用并提供适当报酬,在体育管理部门组织下参与体育训练和比赛,为体育管理部门和国家在各种赛事中争取优异比赛成绩、夺取金牌的运动员。专业运动员除体育比赛和训练外没有其他的工作和收入,但专业运动员又不受雇于职业体育俱乐部,不参加职业比赛,不通过参赛获得额外收入”。[5]但是,随着市场化的进程,传统的体育体制正在萎缩,面临生存的危机,造成高水平体育人才断层现象严重。……许多在校学生(或其家长)认为运动员这一行业将来的出路渺茫,而选择了放弃竞技体育,这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巨大损失”。[6]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专业运动员也是符合职业运动员的定义的,毕竟其收取的报酬已经超出其参赛的必要支出,显然不是业余运动员,因此,专业运动员只是职业运动员的一种特殊状态。
总结起来,职业运动员主要靠市场机制的资金投入来培养训练,通过职业联赛来赢取奖金,投资者通过广告或者运动员的转会获取回报。专业运动员则是在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注册,通过多种机制培养,专门从事体育竞赛的人员。业余运动员是不经注册,有其他谋生的手段,不以体育比赛为主业,出于对体育竞赛的兴趣,参加各类比赛的人员。
2.根据运动成绩来区分。这种划分方法应该是我国的一项特殊政策,《体育法》第28条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什么样的成绩可以确定为优秀运动员?有诸多解释。体育总局科教司2018年在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资格中,给予了三个标准,满足其一即可:“①曾获指定项目比赛最高级别组(见附件2)全国前3名、亚洲前6名、世界前8名,武术套路传统项目运动员需同时获得运动健将等级称号;②获得足球、篮球、排球、田径和武术项目运动健将称号;③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7]而体育总局2019年选派优秀运动员赴美短期留学时规定:“报名运动员须获得奥运项目的亚运会前3名、世锦赛前6名、世界杯(总决赛)前6名或奥运会前8名。”[8]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中对于优秀运动员的认定采用了是否进入某级别运动队的标准。[9]
3.按运动等级划分。这一分类是一种技术等级分类。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第4条规定:“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第1条规定了国际运动健将的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泛太平洋赛、环地中海赛、中澳对抗赛中达到成绩标准。”[10]第4条规定了三级运动员的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①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②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11]
此外,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运动员作出不同的分类,引发的法律规制也不同。比如,未成年运动员和成年运动员,运动会中的运动员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参与者,学生运动员和职工运动员,等等。
(三)运动员的概念
在梳理了运动员的概念与分类后,有必要结合体育法学研究的视角,从法律概念的角度对运动员进行界定。前文梳理了三种运动员的概念,这三种概念的内涵都是“具有一定运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区别在于概念的外延。词典的定义,将运动员的外延泛泛地定义为经常从事体育锻炼、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职业角度的定义,可以清晰地依照职业分类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来清晰地识别职业运动员。“这为运动员范畴从生活概念向法律概念的过渡奠定基础。”[12]但是,按照运动员的分类来看,除了职业运动员之外,还有专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谁能否认参加北京马拉松比赛的业余选手是运动员呢?体育行政机关的定义主要解决的是运动员的外延定义,即注册和参赛。但是谁能说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大学生不是运动员呢?他们很多并未注册。我们可以总结,职业运动员(以下我们所说职业运动员包括专业运动员)是作为法律概念的运动员的最主要的主体,但是,除此以外,不是职业运动员,“但参加了各种级别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在某些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运动员权利”。[13]综上,运动员可以界定为,参加各级各类有组织的运动会和单项竞赛的,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或其他有资格参加比赛的人。
在此我们是将运动员作了一个广义的定义。需要注意的是,那些不以竞技体育为职业,但参加了各种级别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在某些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运动员权利。但是,这类主体必须以参加比赛为限度,一旦脱离比赛,则失去运动员的资格,成为普通的体育爱好者。这类运动员与我们在法律意义上认定的运动员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作为职业概念的运动员是作为法律上运动员概念的核心范畴。只要是专门从事体育运动训练并参加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就属于法律上的运动员。因此,法律上的运动员概念必须以职业运动员为基准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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