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法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发展

《体育法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发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将发展体育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的体育事业得到极大发展,体育法律制度也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26]此外,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体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体育法规进行多次全面清理。通过这两次清理,发现和纠正了体育立法中不规范、不系统的问题,并且明确废止了240件体育法规。

《体育法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将发展体育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的体育事业得到极大发展,体育法律制度也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时期

1954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体育工作具有重大意义。1959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在体育工作中,应当贯彻执行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逐步提高我国的体育水平。”

为加强对体育事业的领导、推进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全国性的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1949年10月成立,1952年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会议选举朱德为名誉主席,马叙伦为主席,同时通过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章程》。该章程明确规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宗旨是:“在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共同纲领第48条‘提倡国民体育’的规定与人民政府有关发展体育的政策,协助政府组织、领导并推进国民体育运动,为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及为国防与生产服务。”(第2条)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管理和领导全国的体育工作,由国务院副总理贺龙兼任委员会主任。贺龙主任在其所作的第一个报告中指出,“体育工作必须积极地为国家的总路线服务”,“为了保证体育运动的开展,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体委”。此后,县级以上政府逐步设立体育运动委员会,同时行业体育协会和基层体育协会等组织也得以逐步设立,我国初步建立起统一的体育管理体制。[22]

从1951年开始,国家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体育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全国体育总会、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单位发布的《关于推行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活动的通知》(1954年)、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开展职工体育运动暂行办法纲要》(195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1956年)、国家体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竞赛制度的暂行规定(草案)》(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条例》(1956年)、《青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1956年)、《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1956年)等。[23]这些体育法规和规定为我国体育法制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同时也为各级体育机构加强和推进各项体育活动的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此后,我国的体育法进入较为稳定的发展时期,不仅广泛地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而且学校体育进一步得到重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迅速。同时,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制定和修改了一批体育法规和规章,涉及群众体育、运动技术等级制度、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工作及相关纪律、运动奖励制度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我国的体育法制。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大跃进”运动等,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影响。[24]

从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后十多年的体育立法多是以原则性、纲领性、政策性的内容为主,主要规定国家体育政策和体育事业发展宏观方面的内容,其重点是强调人民的身体健康,重在增强人民的身体素质。

“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体育制度遭到破坏,体育法制建设陷入停滞,直到“文化大革命”末期才发布相关规定,推进国家的体育教育和体育工作,例如国家体委、国务院教科组在1973年发布《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推行第五套儿童广播体操的通知》,国务院在1975年批准、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25]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体育法治建设时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一项历史性的根本任务。同时,我国的体育制度和体育法也进入一个快速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国家的体育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1.形成较为完整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1982年《宪法》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为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宪法基础。(www.daowen.com)

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是我国体育法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内容涉及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团体、对国家体育事业的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体育工作和体育法的发展开始进入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进入高效快速发展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我国制定、颁布、实施了一大批体育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据统计,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4年,我国制定、发布的体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共455件,占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布的体育法规、规章总数的87%。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广泛,涉及体育工作和体育法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教育与科研、体育新闻广告、体育外事、劳动人事、财务与器材、物资、监察审计以及文书档案保密与安全、保卫等。为加强和推进体育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国家体委在1987年7月发布了《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的规定》,从法规名称、立法原则、立法计划到法规的起草、审议和发布、实施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国的体育立法工作开始实现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26]此外,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体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体育法规进行多次全面清理。其中,第一次是从1984年6月至1985年2月,第二次是从1988年8月至年底。通过这两次清理,发现和纠正了体育立法中不规范、不系统的问题,并且明确废止了240件体育法规。在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国家体委编辑出版了《现行体育法汇编》(1949~1988年)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1989~1992年)。[27]

《体育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地方体育立法发展迅速。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都进行了地方体育立法。从立法数量上看,《体育法》颁布实施后,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体育法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定颁布的地方政府部门体育规章数量大幅增加,在短短几年制定颁布了百余件。地方体育立法的内容涉及全民健身、体育场地和设施、体育竞赛、体育人才、体育市场与经营等诸多方面。[28]这些行政法规、规章不仅为国家和地方的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而且保障和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法治化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全面推进依法治体,建设法治体育。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稳步推进,体育事业进入法治化的发展轨道。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道路和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的全面发展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体、建设法治体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体育法治建设中更加注重发展体育文化,重视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在维护和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中实现体育法治建设。2003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雪炭工程”实施办法》,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继续实施援建全民健身设施的“雪炭工程”。同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资金、用地保障适用范围、服务规范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同时明确政府责任,以保障公民体育权益的实现。我国在推进和加强普通民众体育权益保障的同时,还注重对特定群体体育权益进行保障。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和农业部在2002年颁行《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在2006年公布《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对农民体育工作进行部署和规划,加强对农民体育权益的法律保护。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加强和改善残疾人、青少年等群体的体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深入推进我国足球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此外,国务院还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深入推进实施全民健身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健康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2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这对各级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体育工作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坚持依法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体育法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体育部门供给体育法治产品和对其他公共产品进行法治保障的服务职能,提高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此外,建构起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体育权利保障的程序法治,加强体育法治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公民体育权利的救济和保护机制,实现体育法治的价值理性与程序正义的统一。[30]

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新时代,依法治体成为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公认的基本理念。坚持依法治体,需要把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融入体育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所有环节。推进体育法治建设,需要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全面推进依法治体,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提升体育事业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3.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和理论深度不断拓展。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体育法学和体育法理论研究不甚繁荣,不仅研究力量薄弱,而且理论研究的深度、广度和创新性远远不够。改革开放以来,体育法学理论研究逐渐受到重视,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在体育法学界及其他学科同仁的努力下,不仅出版了一系列体育法学教材和著作,而且发表了为数不少的体育法学论文。当前,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视野更加开阔,研究范围不断拓展,而且密切关注体育法学科发展和体育法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回应我国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需求,相关研究内容涉及体育法学发展与基础理论、法治体育建设、《体育法》的修改、公民体育权利保障、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法律调整、体育产业的法治保障、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育腐败惩治、体育伤害的责任认定与防范救济、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举办冬奥会的法律问题等体育法理论前沿与实践问题。近年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蔚为可观。据统计,在体育法学的著作和教材方面,在2008年之前的10年间,体育法学正式出版的图书数量从5部增加到39部,而近10年的出版数量则达到70部,是之前10年的近两倍。在论文发表数量方面,体育法学论文在《体育法》实施后的20达到一定规模,共计发表论文6000多篇,是之前20年发表论文数量的23倍,同时发表论文的质量也有较大提升。[31]

在此期间,一些大学不仅开始开设体育法学课程,而且开始培养体育法学专业研究生,不仅推进我国体育法学的深入研究,而且为我国体育法学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输送了大批专业型、复合型人才。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根据法学和体育学发展的需要,从2006年开始招收体育法方向的法学硕士研究生,2009年开始“体育法学”交叉学科建设,2014年开始招收体育法方向法学博士研究生。目前,已为本科生开设“职业体育法”“体育法律服务创业”“体育法”等课程,为研究生开设“体育法导论”“体育概论”“体育仲裁”“体育产业与法律保护”“反兴奋剂与体育人权保护”“体育法学前沿”等课程。

此外,一些专门的体育法学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也相继成立,组织开展了各类学术活动,繁荣国际学术交流。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18日成立,2019年在体育法研究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体育法研究所,系国内第一个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在编教学科研机构。2003年3月27日,中国法学会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5年7月20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通过了研究会章程,选举了第一届理事会。此后,研究会曾调整领导机构部分人员,并召开多次换届大会和学术研讨会,开展体育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促进了体育法学研究的繁荣,推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和体育法学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体育法学研究会为推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不断进步、推进体育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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