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狄奥多西法典》中的体育法规

《狄奥多西法典》中的体育法规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虽然上述规定涉及军事、礼仪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具有体育法的性质。公元438年的《狄奥多西法典》记载了诸多罗马皇帝发布的有关体育赛事组织、赛事开支和节俭办赛的敕令,其中第十五卷专门收录了关于战车竞赛、斗兽和角斗等当时较为流行的体育活动的法律。体育法在现代国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调整和规范体育活动以及解决体育纠纷的系统性规则体系。

《狄奥多西法典》中的体育法规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易言之,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体育成文法的历史跟成文法的历史一样久远,也体现出特定阶层的意志和利益。

早期的体育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古代法典中关于体育的规定,例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里都”和“巴依鲁”(重装兵和轻装兵)以及“德库”或“卢布图”(军官)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军事技能、技术学习的内容,古雅典的梭伦立法规定了轻骑兵的资格、农民的竞技和训练、各类竞技的管理以及体育竞赛优胜者的奖励等内容。我国古代的《周礼》中也有涉及体育活动的相关内容。另一类是针对某些体育问题而单独发布的行政法令,例如我国战国时期魏国颁布的习射令、英国在17世纪前发布的关于禁止足球和投掷游戏的命令等。[4]虽然上述规定涉及军事、礼仪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具有体育法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罗马法中存在专门针对体育活动和关于运动员的特定规定。公元438年的《狄奥多西法典》记载了诸多罗马皇帝发布的有关体育赛事组织、赛事开支和节俭办赛的敕令,其中第十五卷专门收录了关于战车竞赛、斗兽和角斗等当时较为流行的体育活动的法律。此外,《优士丁尼法典》第十卷中单列“关于运动员”一题,规定了运动员的免税身份。优士丁尼皇帝在公元533年颁布的《学说汇纂》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运动员的法律地位以及运动伤害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例如,运动员有权豁免监护职责,但条件是在神圣赛会上获得桂冠;球类运动中的伤害可能是意外事件,而非因过错导致;运动员在公开的拳击竞赛或其他对抗性竞赛中即使将对方杀死也非违法行为,因为这种伤害是基于声誉和勇敢而产生的。[5]

从上述内容看,罗马体育法较为发达、完善,除罗马法中存在关于体育活动及运动员较为系统的规定之外,早期的体育法规定较为简单、零散,缺乏系统性和体系性。(www.daowen.com)

随着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体育活动不断发展,体育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呈现多样化,体育法也随着体育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18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有关规范学校体育的法律。[6]近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学校体育及其他体育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定,表明体育活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体育管理亦成为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诸多国家的体育法律逐渐发展为具有综合性质的体育基本法,内容涉及体育目的、行政机构与体育组织、体育经费等诸多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体育运动的科学化和多元化发展,体育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育立法也不断发展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次体育立法的热潮,许多国家制定、颁布体育法律,体育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体育立法涉及国家的体育管理、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以及体育场地、体育资金、体育器材、体育科研、体育产业发展等内容,几乎涉及人类社会体育活动的各个方面。[7]

随着体育活动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发展,诸多国家关于体育活动的立法逐渐完善,并出现国际领域的体育立法。体育法在现代国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调整和规范体育活动以及解决体育纠纷的系统性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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