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律渊源的概念存在众多不同解释,但是一般认为法律渊源是与法的效力来源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体育法律渊源是指体育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法律形式。本书将其归纳为以下内容: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体育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同时宪法也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体育制度、体育立法准则、体育权利以及体育关系的重要原则等内容。比如《宪法》第21条第2款提到“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而《体育法》第1条便规定了“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宪法是体育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其他体育立法的依据。
(二)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比如《体育法》是我国当前调整体育关系的基本法,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体育法规,其他体育法规不得与其抵触,否则无效。另外其他法律中涉及体育活动的条款也属于这一范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1条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也是体育法的渊源之一。比如《反兴奋剂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文件,比如《山东省体育发展条例》。(www.daowen.com)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前述法律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六)体育行业规则
体育行业规则是指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它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但在各自的体育活动中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体育行业规则具有自律性、规范性和专业性等特点,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职业化的运动项目与市场经济接轨,不断丰富完善行业规则。如足协的规章制度:足球联赛具有一整套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不具备的最完整的规则系统,除了法律法规,有各种各样的类似于、效力不亚于法律法规的职业足球规则、竞赛规则、申诉规则等。体育行业规则也是体育法的重要渊源。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体育是一项国际化、全球化的运动,国际条约本不是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是我国在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生效后,需要遵守该条约,其对我国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了约束力。比如《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我国运动员在参加国际性赛事时,也需要遵守该条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的当事人在反复实践中所形成的一些通行规则或行为方式。国际体育领域中广泛遵守的规则或方式可作为国际惯例,比如兴奋剂检测中,血液离开运动员身体后,其所有权属于检测机构。受到兴奋剂违规指控的运动员就其抗辩的或提供的具体事实举证时,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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