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法导论:体育法律关系的要素解析

体育法导论:体育法律关系的要素解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只要能够参与到体育法律关系中,均可以成为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体育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由与体育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组成。体育领域中体育主体人身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能够成为一种特殊的体育法律关系客体。与体育权利相对,体育义务是体育法规定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承担和履行的体育责任。

体育法导论:体育法律关系的要素解析

(一)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通常将参与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看作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而参与到体育法律关系中,并在该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可看作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0]它主要是指公民和法人,国家是特殊主体。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只要能够参与到体育法律关系中,均可以成为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综上,我们得出参与且在体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或组织即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我国而言,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然人。我国公民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另外居住在我国境内或在此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士,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当自然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并形成具体的体育法律关系时,他们便成了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学校运动会中的参赛学生,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员、运动员等。

2.法人和其他组织。体育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由与体育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组成。法人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体育行政机关,如国家、地方体育局,国家各种机关中负责体育事务的行政部门;二是营利体育法人,如体育公司、俱乐部等;三是非营利法人,如各种体育协会、体育事业单位。以上三类主体统称为体育法人,它们也满足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3.国家。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内可作为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对外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奥运会和其他赛事的申办以及举办中,国家便成了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体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物。体育法律关系中的物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首先,该物必须是能够给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带来一定物质利益的,比如运动员在比赛时所使用的各种体育器材均可作为体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次,该物必须受到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支配,体育法律关系主体难以支配的物,无法成为其客体;最后,该物必须是体育法所认可的独立存在的物,否则无法成为体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1]

2.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非物质财富,是人们的精神活动通过有形物质等固定化后形成的结果。精神产品的利益或价值,体现为物之上所承载的知识内容、信息内容、符号内容等更为抽象的事物。比如奥运会的精神内涵等;再比如按照《体育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涉及的旗帜、名称、吉祥物和徽记等,我国应当给予法律保护。而体育法要去保护的徽记、旗帜都属于一种精神产品。(www.daowen.com)

3.行为。作为体育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在人们目的、意志等支配下做出的体育外部举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比如竞技体育中裁判员的裁判行为,学校体育中学校按照规定为学生提供基础运动设施等行为。

4.人身。体育领域中体育主体人身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能够成为一种特殊的体育法律关系客体。如运动员在比赛中如果受到伤害,此时运动员的人身利益就成为一种客体。

(三)体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法律关系所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体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体育权利。现代体育权利体系包括固有体育权利、法定体育权利等多种体育权利形态。本书所指的体育权利是法定体育权利。法定体育权利是指体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体育权能,其由受到体育法律规范的保护的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我国体育法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障,当其受到外界不法侵害时,可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给予保护,这是维护体育权利法律效力权威的强制性手段。

在我国权利人享有的体育权利的种类十分广泛。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可得出不同的权利分类类型。以宪法权利延伸出体育权利,认为体育权利包括体育受教育权、体育劳动权等;[12]从体育权利的享有主体出发,体育权利主要包括公民体育权利、学校体育权利、运动员体育权利、体育社会团体权利等;按照权利主体的性质可将体育权利划分为国家和带有公共性特征非国家主体享有的公体育权利和私体育权利;[13]依据从事体育的主要目的,体育权利主要有休闲体育权、健康体育权、竞技体育权、身体支配权。

2.体育义务。与体育权利相对,体育义务是体育法规定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承担和履行的体育责任。其有以下几种含义:义务主体必须依照体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相关权利人的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比如,我国《反兴奋剂条例》第18条规定了体育社会团体有义务对运动员等人加强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第19条规定了体育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得实施对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等兴奋剂使用行为;再如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了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义务。另外不履行或违反体育义务,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如《体育法》第51条规定了在体育活动中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着体育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体育义务,二者处在相对平衡的状态,构成了体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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