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的概念:国家意志通过各种政策文件固定,体育法(狭义体育法,下同)则是国家意志在体育领域内的体现;另一方面体育法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一点通过重新回顾体育法治制度建设的历史便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国民身体素质普遍比较低下,但在当时的国防和生产建设需要拥有强健体魄的人,因而在这一时期,提升国民身体素质、群众体育等成为国家体育工作的重点,并以政策文件等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借助立法保障体育工作的有序进行,如制定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随着群众体育的广泛开展,国民运动水平得到提高,体育法治建设开始向提升竞技实力等与竞技体育有关的方面发展,竞技体育开始登上体育工作的舞台,如1956年国家体委提出了“加速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在广泛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动技术”的方针。
改革开放以后,举国体制、全民健身等成为时代主题,体育法治制度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也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体育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比如《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及《全民健身条例》等多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过随着改革的深入,体育法领域内也出现了许多的新的问题,比如政府管理与社会化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体育法领域带来的新的要求。体育法只有立足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及时调整,才能稳步发展。体育改革提上日程,比如推进体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体育自治趋势愈发明显,体育法治功能由“行政性”向“社会性”转变。以往认为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或归于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部门分支的看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体育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学科。[7]另外我们还需要看到,体育难以躲避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全球体育法律治理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处理国际体育法、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全球体育法与国内体育法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体育法未来的发展要立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体育法的本质是由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国家意志在体育领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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