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各国监管机构在监管理念上达成了初步共识,但从全球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看,国际监管框架尚在构建初期,目前各国监管措施各异,缺乏统一标准和框架,在实践层面普遍实行的是前端产业监管。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定位也还未明确。从未来发展看,监管科技将成为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金融科技国际监管现状
1.监管理念
世界各国在金融科技监管理念上达成了一些初步共识。基本理念是:金融科技可以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普惠,提高金融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减贫,但它也会给消费者、投资者以及广泛的金融稳定与健全带来风险监管原则,是要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合理控制其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具体来说,一是坚守“适应性”监管理念。监管部门需要与市场主体一样,时刻关注市场的变化,拥抱金融科技,用技术武装监管基础设施,监管思维要从“命令-控制型监管”转向“调适性监管”,应将监管的重点置于调适性监管,同时,应根据企业的风险水平实施多方法、分层式监管。二是奉行“功能性”监管理念。注重金融产品的功能特征和功能变化,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三是秉持“包容性”监管理念。鼓励金融创新,给予金融创新容错的空间,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四是倡导“实验性”监管理念。通过“监管沙箱”实验方式,使监管者及时了解金融创新的收益与风险,为制定科学的监管制度提供借鉴。五是强化“协调性”监管理念。实现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信息沟通,构建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平等对话、沟通交流机制。
此外,各国监管机构也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嵌入式监管并使之成为创新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至关重要的;加强组织内部的技术能力,从而能够利用工具、产品和服务,完善监管、合规、汇报职能,有效地实现监管目标和责任。
2.国际监管框架构建
2017年6月27日,全球金融牵头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各国应关注的金融科技监管问题》,报告着眼于金融稳定,正式给出了金融科技综合评估分析框架,以评估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评估框架建议从金融科技的活动范围、金融科技的驱动因素以及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评估,该框架为国际监管框架提供了金融科技风险分析识别基础。
2018年10月1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发布了《巴黎金融科技议程》,它包括12项政策建议,旨在帮助成员国利用金融科技所带来的好处和机遇,同时对其内在风险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也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活动和举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经成立了金融科技特别工作组,研究金融技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未来的监管应对,目前,该工作组正在对各成员国对金融科技的基本态度、监管框架、具体监管以及鼓励创新的具体做法进行调研;国际证监会组织自2014年和2016年两次发布众筹业发展报告后,下一步将更加全面地评估区块链、云技术、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运用及其影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5年11月发布了《普惠保险业务准则》,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和反欺诈三大核心关注。
在加密数字资产监管方面,二十国集团认可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评估,即加密数字资产目前不会对稳定构成威胁;不过也认同加密数字资产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可能会构成威胁的观点,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继续做好加密数字资产方面的工作,并汇报进展情况。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已就如何处理与加密数字资产相关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对其成员国提供了指导。
在国际合作方面,FSB认为各国应以金融稳定为前提,共同配合应对金融科技的影响。一方面积极监测国内金融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和国际组织在业务监测、风险分析等方面,展开合作。当前,金融科技已被很多国际和地区组织纳入工作议程,包括信息交流和良好实践讨论在内的各种合作正在逐步形成。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对金融科技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考察的框架。
在跨境监管方面,对于国外机构在本国开展金融业务,各国监管机构均比较审慎,一般不希望外国企业完全控股。鉴于金融科技的跨境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实际遇到的国际监管合作问题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领域,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企业尚无联合评估的安排。
总体上,金融科技的国际监管框架尚处于初步评估构建阶段。各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程度宽严不一,缺乏强有力的国际协调,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逐底竞赛”。加强跨国监管合作已成客观要求,制定金融科技全球性监管规则已上升为国际监管框架的一个紧迫课题。
3.监管实践侧重前端产业
从各国实践看,对于支付结算类业务的监管框架已较为明确,监管机构普遍关注客户备付金管理,以及反洗钱、反恐融资、防范网络欺诈、网络技术安全、客户信息保密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至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基础设施类,由于此类业务的科技属性较为明显,大多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外包范畴。因此,监管机构一般将其纳入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的监管范畴,适用相应监管规则,在监管上除关注操作风险、信息安全之外,还关注金融机构外包流程是否科学合规、外包服务商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控等。
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账户技术仍处于发展初期,其运用也处于试验阶段,目前国际上的初步共识是:监管当局应当密切关注、分析该类技术的发展应用情况,与业界保持充分沟通,但现阶段暂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制度。同时,各国监管当局均在积极进行观察研究,分析这些新技术是否有助于金融业的发展和风险管控,以及分析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的影响。
4.监管科技与监管沙盒
监管科技与监管沙盒是针对金融科技的创新特点而提倡的创新监管方式,已经在世界一些国家得到初步应用。
(1)监管科技。监管科技的英文为RegTech,和金融科技的英文FinTech—样是一个混合词,由Regulatory和Technology缩略组成。2015年11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首次提出监管科技概念,意指“利用最新技术手段,以促进金融机构更有效地达到监管要求”。
作为一种创新监管模式,监管科技具有数字化、敏捷性、实时性、共享性与智能化等特征。一个设计优良的监管科技解决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灵活:对时刻变化的监管要求快速反应,以实现持续合规;
敏捷:指迅速执行及部署的能力,能够快速融入现有系统;
集中:使用云技术,共享多个监管的数据结构,只需一个地方就能实现所有监管要求;
平衡:掌握监管尺度,不低于也不高于合规要求;定制合规要求;
低成本:以最小成本实现合规(与内部开发相对);(www.daowen.com)
可视化分析:提供企业大数据模型及可视化分析,成为唯一信息源(迄今为止不可能);
宏微观分析:针对合规参数提供宏观(CX0级别)及微观(操作级别)的观点;
统一性:对多项规定的众多要求制定统一的合规标准。
监管科技在被监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可信、可持续与可执行的“监管协议和合规性评估、评价和评审机制”,监管部门提高监管针对性与监管效率,解决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问题。
利用监管科技,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更加精准、快捷和高效地完成合规性审核,减少人力支出,实现对金融市场变化的实时把控,进行监管政策和风险防范的动态匹配调整;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能够无缝对接监管政策,及时自测与核查经营行为,完成风险的主动识别与控制,有效降低合规成本,增强合规能力。
对于监管层来说,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巨大。在传统监管模式下,这些数据难以得到充分利用,无法有效和主动地用于风险管理。监管科技可以将金融机构所拥有的结构性数据与非结构性数据传给监管部门,改变监管失灵的情况,预测市场中应该关注的潜在风险领域。对金融从业机构来说,为了应对新出的监管措施,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不提高其运营成本。监管科技可以帮助其自动完成合规任务,从而减少满足合规义务的相关风险。通过创建数字化分析工具,监管科技节省了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和时间,让金融机构能有一个高效的工具来遵守监管新规。
监管科技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可以解决多重监管问题。一般来说,许多监管规定都基于或使用了某些数据、处理或管理结构,为了应对来自不同监管部门大量的监管细则,企业需要做很多重复的合规工作。而监管科技可以通过共享多个监管机构的数据,针对多项规定制定单一的合规路径,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合规效率。
监管科技的产生和推广有赖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加密技术、生物识别技术、数字身份技术、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等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这些技术,监管科技能够满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对外业务、内部控制和识别新法规变化等方面的需求。目前,监管科技主要应用于数据处理、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压力测试、市场行为监管、法律法规追踪、合规性分析、知识培训、合规实施和监控、监管交易和概念验证、反洗钱(AML)数据监控等领域。
(2)监管沙盒。如前所述,金融科技是一个高度动态发展的领域,具有颠覆性和不可预测性。由于认识到在不具备确定性条件下进行创新的困难,所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推出了“监管沙盒”创新监管方案。方案的实质就是在监管过程中嵌入容错机制,允许监管对象在可控环境下犯错,监管部门据以进行反馈调适,帮助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纠错,以提高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市场成功率。
监管沙盒的概念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类似于中国的试点改革,它提供了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让部分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一定时间和有限范围内测试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模式或业务流程。
相比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沙盒用更灵活的方法处理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限制,能够有效地减少监管不确定性,帮助金融科技安全地进入市场,同时提升消费者对新产品的信心。创新企业能够在“安全区域”测试新产品或服务。因此,监管沙盒对金融服务机构具有很高的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减少将创新推向市场的时间与成本;
②降低客户采纳风险并提高资本投资回报,以此让创新者获得更多融资;
③实现创新者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以确保技术和商业模型的新发展符合监管规定。
通常,监管机构会在早期阶段筛选准沙盒参与企业,对其业务规模、创新水平、商业模型可行性或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等因素提出要求。
监管沙盒也可用于中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实践。2017年5月23日,区块链金融沙盒计划启动仪式在贵阳举行,这是中国第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沙盒计划。
(二)国内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发展
国内金融科技从互联网起步,2015年下半年以来,政府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尚未形成对金融科技的综合监管框架,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地位与监管定位也还未明确。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此为标志,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结束“发展观察期”,国家行业主管与金融监管部门将各司其职,承担起应有职责,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系统外部监管。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启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已发布。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至指定机构,集中存管的备付金不再计付利息。
2017年,针对国内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向金融科技的发展,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提出将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正式印发,方案提出,在加强电子化、网络化监管的基础上,通过金融科技手段,为证券监管提供全面、精准的数据和分析服务。2018年7月,人民银行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方面,将再用一至两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总体上,受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主要是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核心。经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与近两年的监管整治,我国互联网金融存量风险业务有序化解,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遏制,行业规范发展态势逐步形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在对互联网金融治理整顿的同时,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也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但截至目前,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也侧重于前端产业,尽管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了明确定位,但对金融科技公司仍未进行严格法律监管,一些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影响的系统性科技企业也未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监管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设还任重道远。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未来趋势
从未来发展看,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将逐步建立,监管科技将成为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的重点领域。
监管科技目前主要应用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强需求的驱动下,全球市场上现有数百家创新型公司提供监管科技服务,每年监管科技行业新获融资达10亿美元。然而,现今金融行业还没有出现一个受公众认可并能够广泛使用的监管科技解决方案。另外,国际监管改革还在不断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使得金融机构很难下决心推动技术变革。但是,未来随着监管科技与人工智能的融合,不仅合规操作将实现进一步自动化,机器咨询的潜力也将被激活,连接隐性市场因素和显性市场因素的“神经网络”式监管科技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
在我国,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监管力度不断提升,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有动力,利用先进技术来满足监管部门日益提高的合规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在多方监管主体的努力下,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目前的金融监管框架可能难以应对金融科技高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需要考虑同时在监管制度和技术架构的层面上进行变革,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以科技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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