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含义及其原则
1.金融监管的基本含义
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企业)进行监督和规制的总称。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管。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行业自律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及新闻舆论监督等内容。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金融稳定。
“监管”一词的本意指的是根据规则进行指导或治理。因此,金融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从金融企业外部对企业进行的合法性规范,而非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
2.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原则,是指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始终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金融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监管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监管活动均须依法进行。
(2)公开公正原则。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3)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应当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合理金融竞争。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应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以降低成本,减少社会支出。
(4)独立性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5)协调性原则。各监管主体之间应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这样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
(6)消费者保护原则。包括对金融消费者协作保护的原则、对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及隐私的原则、鼓励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金融机构破产消费者保护优先原则、有效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原则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并重的原则。
3.金融监管的方式
(1)公告监管。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公告监管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强调的是信息公开、透明。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投资者自行判断。
(2)准则监管。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准则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较为严格。
(3)实体监管。实体监管是指国家制定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制性规制,比公告监管和准则监管更为严格。
4.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和内容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业务的交叉和融合,金融监管的对象也随之扩大。如今,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由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2)业务运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进行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3)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所存在的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判断和评价。
(4)风险处置。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概念(www.daowen.com)
1.金融科技监管的基本含义
金融科技监管是指对金融科技涉及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制定并完善法律规则,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强和改善监管,保护金融科技消费者、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金融稳定与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发展。
2.金融科技监管的基本原则与监管方式
除坚持前述金融监管的一般原则外,金融科技监管还应当坚持开放性、一致性、穿透性、审慎性、前瞻性等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特点的监管规则。
一是开放性原则。开放性原则又称容错式原则,是一个允许试错、包容犯错和控制风险平衡的原则。金融科技是一个高度动态发展的领域,而法律法规不可能随时更改更新,监管不可能涵盖金融科技活动的所有方面,同时为鼓励健康的金融创新也应当给金融科技业务发展留有适当的弹性空间。因此,金融科技监管应当坚持开放性原则,在立法思考上监管对策上应当坚持法禁不许、列负面清单的办法。
坚持开放性原则要处理好保护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既不扼杀创新又要防范管控风险。对于如何平衡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新理念和新工具,建立一套能够试错、容错、查错、纠错的包容性创新管理体系,使从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和范围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应用试点、产品测验、技术验证,从而给真正有社会经济价值的创新留有适当的容错观察期。
为了保证开放性,要防止重要核心资源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垄断,要认识到数据是核心的金融资源,所以一定要开放和透明;具有社会系统不可替代性的金融基础设施,要由国家来经营,要有公立的发展目标而非私立的经营目标。
监管需要与时俱进、适应发展。金融科技涵盖了很多业务类型,需要不同业务类型的风险做具体判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监管模式的业务类型,应不断完善现有监管框架,为这些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公众、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新兴业态,要在明确底线的基础上,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二是一致性原则。针对面向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要遵循一致性监管原则。只要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无论是金融科技企业还是传统金融机构都应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相同的监管。同时要放宽市场准入,比如要给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这不仅有利于杜绝监管套利,还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生态。
三是穿透性原则。穿透性原则是指要透过金融科技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对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科技业务,实施一致性穿透性监管。这就要求不能够因为监管分工而对金融风险事件视而不见。而是应该实行“穿透性”原则,对整个行业进行多方协调统一监管。
要充分考虑金融科技风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交叉性,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次对各类传统风险和新生风险进行准确预测,有针对性地设定行业准入以及投资者管理等措施。应严格区分专门提供科技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与涉足金融服务本身的金融科技企业。对所有从事金融服务活动本身的企业,无论是否具有金融机构名称都要对其活动按照风险实质来监管,例如,具有社会化集资性质的业务就要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存在流动性转化和期限错配的业务就要接受流动性规则的管理。
四是审慎性原则。为防范金融科技特别是狭义金融科技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当强调对金融科技企业平台的资产配置行为的审慎性监管,针对重点企业、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和压力测试情况进行审慎性评估,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应从系统重要性维度,把握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平衡,小机构可以适当给予更高的创新空间和适当的监管容忍度,但金融机构一旦达到一定规模就应当接受更严格的监管。鉴于金融科技的风险特征,应该推行审慎监管。只有推行宏观和微观的审慎监管,才会有助于金融科技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五是前瞻性原则。监管立法既要反映现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又应当具有前瞻性,既要为推动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留有余地,又便于金融监管向新的业务领域和监管对象延伸和拓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在金融机构逐渐变成数字化机构的同时,监管也要朝着科技化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转变为数据化的管理机构,进入交易层面了解数据信息,作为大数据中心实施数据化监管。此外,除了行业协会,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独立的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监督也很重要。
在监管的方式上,金融科技监管应当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分别实行公告监管、准则监管、实体监管或者是三者并用,因事制宜。
3.金融科技监管的主要对象和内容
金融科技监管仍由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监管对象应覆盖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互联网平台和金融科技企业与机构。
(三)金融科技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金融科技是以先进信息技术为基础,顺应现代金融需要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产业。它以服务成本低、操作便捷、服务效率高等特点而成为现代金融产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促进传统金融的创新。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金融参与者利用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的技术手段使得传统金融业务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迄今为止,金融科技已经发展出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种形式,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金融科技企业对金融领域的大规模渗透所产生的“鲶鱼效应”,大大推进了传统金融业的信息科技与业务变革。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更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中国现阶段而言,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总之,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也应当看到,金融科技风险也不断积累和暴露,为市场以及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并影响到金融稳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监管与发展并重,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做到鼓励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既要保护金融科技创新的活力,又要加强对金融科技活动的监管,使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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