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至少有1名鉴定人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邀请相关临床专业的专家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参与医疗过错的技术判断。涉及多专业的,所聘专家须涵盖专业类别。
7.2鉴定机构应设立临床医学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7.3医疗损害鉴定,原则上应举行有医患双方参与的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听证会需在7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若单方拒绝参加,可以听取一方陈述意见,会后发函法院说明情况。无论听证与否,均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陈述材料,充分审查各方主张。
7.3.1听证前准备。原则上,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委托人、临床专家,并将鉴定材料送达临床专家。
7.3.2听证会正式召开前,工作人员需审核参会人员身份,要求医患双方填写听证人员登记表。
7.3.3告知医患双方如下事项:本案鉴定人员;本案的鉴定事项、鉴定收费;鉴定的风险;用于此次鉴定的鉴定资料;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署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为据。
7.4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需注意的事项:
①厘清双方争论的事实和焦点;
②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涉及女性妇科检查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③留存临床专家咨询意见,专家意见须签名并存档,专家有不同会鉴意见的,分别记录;
④鉴定人应对专家意见进行评议并记录,鉴定人对最终的鉴定意见负责。
7.5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应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听证记录、专家咨询记录和查体记录等。
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①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案件有利害关系;
②曾经参加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
③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④曾经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案件的诉讼活动;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7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鉴定:
①发现有不符合本指引6.7第2项至第7项规定情形的;(www.daowen.com)
②鉴定材料耗尽、损坏,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
③当事人拒绝配合鉴定的;
④当事人扰乱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工作秩序、鉴定秩序的;
⑤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⑥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该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函告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可根据案件鉴定进程情况酌情收取部分鉴定费用。
7.8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鉴定人原则上亦应对死亡原因诊断进行文证审查,必要时要求其补充提交尸检照片、病理切片。但对尸检报告具有明显争议且无再次解剖等鉴定条件时,应由委托人最终确定能否依据尸检报告开展鉴定工作。
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但有临床死因诊断的,鉴定人应对病历、死亡讨论、临床死亡诊断进行书证审查。
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且临床死因诊断不明的,鉴定人可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并推测患者的死亡原因,须在鉴定实施时告知医患双方。
7.9在实际鉴定中,现存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根据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将医疗过错行为对现存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分为: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两者分别起同等作用;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7.10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人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给予解释或者说明。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也可通过书面回复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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