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医疗损害鉴定案件,一般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鉴定委托方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委托、其他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医方或患方单方面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或申请。
6.2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书。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承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3鉴定机构接到委托申请时,应对鉴定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修正,或不予受理。
6.4在决定受理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须签署司法鉴定承诺书。同时,卷内须附有“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清单[1]。并有鉴定案件干预表单记录备案。
6.5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涉及使用医疗用(产)品后,有不良后果发生的,鉴定机构仅对医疗行为及后果的残疾程度等开展鉴定。医疗用(产)品质量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专业范畴。
6.6鉴定机构应书面告知司法鉴定的风险,并经确认后签字存档。
6.7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人核对确认如下材料:
①委托人是否符合条件;
②《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委托事项是否明确;
③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医疗损害鉴定;
④委托事项是否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或技术条件/鉴定能力;
⑤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是否已经予以确认;
⑥所提交材料取得方式有无不合法;
⑦鉴定事项的用途有无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⑧是否为重新鉴定,并符合重新鉴定的相关要求;
⑨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是否同时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www.daowen.com)
⑩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或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
⑪其他。
6.8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人提交的上述鉴定材料后,应当进行清点,履行鉴定材料移交登记手续,按鉴定材料移交清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6.9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补充病历资料、相关临床检查以及其他材料(如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须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6.10鉴定机构须妥善保管委托人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损毁的,应提前征得委托人及当事人书面同意。
6.11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期限,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12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
①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②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③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④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⑤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⑥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时,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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