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15],是指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事实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则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工作主要是一个客观的考量,它属于不包含法律政策考量而仅依赖自然科学加以验证的客观过程。此过程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一般由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规则:
其一,必要条件规则,也称“若非,则不”规则(but for test)。其判断方法简而言之即为:若无医方的过失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后果将不会发生,则该过失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反之,若无医方过失的行为,损害后果仍会发生,则医方过失的医疗行为就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有结果发生所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行为才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原因,其余的则为条件。必要条件理论之优点在于能有效排除因果关系判断上之不相干因素(条件),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某些案件,必要条件理论尚不能充分说明。[16](www.daowen.com)
其二,实质要素规则(substantial factor rule)。司法实践证明,在复合因果关系的情形中,必要条件规则往往难以发挥作用。例如,甲乙二人同时向丙射击,均射中丙,若依必要条件规则,则甲、乙均可证明即使无自己的加害行为,损害仍会发生,据此得出甲乙二人均无需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的结论,这显然是荒谬的。英美法系学者因此提出实质要素规则,即当加害行为系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因素或实质性因素时,则可认定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案件中,由于两颗子弹均是致命的,甲乙二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实质要素说,是指被告之侵权行为对于损害之发生必须为一项实质性的因素(substantial factor)[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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