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盖然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减负 保护弱者

盖然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减负 保护弱者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价值方面分析,盖然因果关系说减轻了被害人的证明负担,有利于社会弱者利益的保护。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如交通事故的伤病关系认定时,就有盖然因果关系说的影子。日本学者将这种学说称之为“优势证据”,民事案件举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盖然性的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盖然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减负 保护弱者

盖然因果关系说也叫作推定因果关系说(也是一种医学推定病因的方法),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理论。盖然因果关系说发源于日本,是因果关系证明的一种方式。盖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对受害者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证明,应该只要就因果关系的存在表示出相当程度的盖然性程度,即为充分,所以,应当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受害人转换到加害人身上。有学者将盖然因果关系说的理论要点归结为:其一,因果关系的形式上仍为原告承担;其二,证明责任在实质上进行转换,即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被肯定;第三,“盖然性证明”是指超越了大致明确的领域,但尚未到达证明程度的举证。从价值方面分析,盖然因果关系说减轻了被害人的证明负担,有利于社会弱者利益的保护。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如交通事故的伤病关系认定时,就有盖然因果关系说的影子。

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只要达到概率性证明即可。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要有“如果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结果”的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即可认定具有因果关系。该学说包括优势证据说。在诉讼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任何一方的证据优于对方即可判胜。原告在证明后果是由被告的损害引起的过程中,由于受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的限制,有些因果关系的联系无法揭示,只需提出的优势证据充分地揭示暴露于该损害比不损害更有可能引起疾病,而且这种可能性联系只要大于50%,原告则可胜诉。日本学者将这种学说称之为“优势证据”,民事案件举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盖然性的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1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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