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因说又称限制条件说。原因说主张对原因和条件加以严格区别,承认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承认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以必然因果关系说对责任范围的限制最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损害发生的条件错综复杂,对损害结果的作用难分轻重,所以原因说适用的难度较大。
原因说又称限制条件说。原因说主张对原因和条件加以严格区别,承认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承认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要点是:原因是对结果的发生有重要贡献的条件,而其他条件则对结果的发生只起到背景的作用,无直接的贡献,其仅仅为条件,不具有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这一学说由德国学者宾丁·库雷尔首创,后来经不断发展,被广泛采用,形成了必然原因等多种主张。这种理论着眼于已发现的外部现实的各个违法行为及其结果,重视研究行为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主张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定型化。其中以必然因果关系说对责任范围的限制最为严格。法医学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常常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
原因说认为,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众多条件中并非所有的条件都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那些对损害结果在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效的原因才是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但是该说也有缺陷:一是,原因说提出要把条件与原因区分开来,但是其并没有明确说明该如何将两者区分开。在司法实践中,损害发生的条件错综复杂,对损害结果的作用难分轻重,所以原因说适用的难度较大。二是,原因说把众多条件中所谓的“原因”认定为是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具有因果的因素,而排除其他条件与损害结果的关系,这在事实上可能造成当不能认定“原因”时,所有条件都与损害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极端现象。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遵循优势证据,或者盖然性理论,而非刑事审判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单一因果关系链条的直接因果关系论。此学说在医疗损害鉴定中,不是最恰当的学说。(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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