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应用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因和结果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但究其根本,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5]。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按照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分析: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相关“条件”。在医学上,会认为死亡的原因是中毒,这也就是事实因果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和结果的概念,不同于哲学上的相同概念,又与哲学上的相同概念具有密切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应用

人们对因果关系一词并不陌生,但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很少有人说得清,甚至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也已经只谈相关,不谈因果了。

原因和结果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但究其根本,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5]。因与果是相对的,有因就有果,有果必有因,它们是一对基本概念,是反映事物与现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联系的形式之一。因此,在讨论医疗损害鉴定的因果关系时,须从其哲学根源上来理解因与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作因果关系。如“打开开关”“灯泡亮”,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如“打开开关”)叫作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如“灯泡亮”)叫作结果。

马克思说:“我们在观察运动着的物质时,引人注目的首先是单个物体的单个运动间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制约。但是,我们不仅发现一个运动后面跟随着另一个运动,而且我们也发现,只要我们造成某个运动在自然界中发生时所必需的那些条件,我们就能引起这个运动,甚至我们还能引起自然界中根本不发生的运动(工业),至少不是以这种方式发生运动,并且我们能赋予这些运动以预先规定的方向和范围。因此,由于人的活动,就建立起因果观念即一个运动是另一个运动的原因这样一种观念。”[6]这段论述充分说明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医疗损害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和结果的概念虽不同于哲学上的概念,但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7]

因果关系的问题是复杂问题,也是各种纠纷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如民事侵权构成的四要件中,其中之一即是“过错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鉴定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解决“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但是,应该说,对于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完整的理论框架,这不仅限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理论中,也包括民事侵权法理中,更包括哲学的领域中。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笔者最为推崇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www.daowen.com)

再强调一下,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某种或某些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这些现象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的产生。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些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和定义是不同的,最典型的就是“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做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伤致残。按照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分析: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则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情况(包括条件)都称为“原因”。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而挖沟人没有做出明显标记存在明显的过错,则挖沟人需要承担不良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也就是认为挖沟人的过错与摔伤致残者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剧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一连串的现象,每个环节都与死亡构成一定的联系,都成为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在医学上,会认为死亡的原因是中毒,这也就是事实因果关系。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如果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则法律上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某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果园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和结果的概念,不同于哲学上的相同概念,又与哲学上的相同概念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中,有相似之处。一方面,“技术鉴定”存在的价值在于法律的需求,因此,其判断标准必然与法律规定(如举证责任等)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医疗损害鉴定所依赖的技术手段为医学技术及原理,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属专业技术判断,它更追求事实层面上或者医学层面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则主要由法官来负责。如前例“偷果子”的案例,法医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死亡是否为中毒死?需考察毒物的浓度是否达到了中毒剂量、是否呈现了特征性的中毒的症状体征、死亡有无其他因素(如自身因素)的参与等的问题。应该说,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视角看待同一个问题时,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和定义不同,但是,每一个领域都是以哲学因果关系的概念为基础,从而进一步演变形成自己学科的因果关系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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