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010年5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发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发布)。
2010—2020年2部:《医疗损害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正)。
目前,从标准体系的角度讲,法庭科学鉴定标准包括: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三个部分。其中,技术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关于技术标准,在卫生行业,虽然已经颁布了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本书统计,仅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已经颁布了135项),但是这些标准颁布的目的主要是针对临床医疗行为的开展。因视角不同,其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的适用性尚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评价。而我国目前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技术标准较少,不能很好地支撑鉴定工作。
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相对成熟,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标准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很好的参考作用。
医疗卫生行业所需遵守的规范包括:一是管理规范,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医务人员的管理规范;二是中华医学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发布的诊断标准,如中华医学会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等;三是医疗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www.daowen.com)
在此仅对医院管理机构及医生执业过程中须遵循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详见图2。
图2
医疗损害鉴定缺乏因果关系认定类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法医临床鉴定主要包括伤残等级鉴定、损失程度鉴定、视听觉功能鉴定、男子性功能鉴定几个方面。常用的标准有:《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法医临床学视觉电生理检查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详见本书第九章附录8)。这些鉴定无一不是对于损害结果进行鉴定,然而医疗纠纷所围绕的核心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却比较缺乏医疗损害与医疗过错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或责任程度)认定类的技术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