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过程
我所于2012年6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召开专家咨询会,会上,向医患双方告知了本案鉴定人员及鉴定相关事项,同时听取了医患双方各自的陈述意见,我所鉴定人员及临床专家针对相关问题向医患双方提问,双方给予了回答。
同时,本所按照《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FDFSSC-02-2007)及《视觉功能检查操作规范》(FDFSS-C-04-2007)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眼科查体及视觉诱发电位等检查。结合专家会诊情况,经过鉴定人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鉴定文书。
现将双方陈述意见归纳如下:
患方认为:河北省××妇幼保健医院在对×××进行抗癫痫药物治疗时,应用“利必通”药物的初始剂量过高、随后增加的剂量过快,并与VPA合用,加大了药物的毒副作用,导致×××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以及后期的角膜损害。总之,×××目前双眼视力低下的残疾后果为该院的上述医疗过错所致。
医方认为:我院对×××癫痫疾病诊断明确,应用“利必通”存在用药指征,重症渗出性多形红斑为罕见不良反应,以1999年的医疗条件无法预测;患方在出现发热、出皮疹后未及时来我院就诊,而是延误5日后才来,对后果应承担责任;患儿从我院出院时无双眼视力下降,后期出现视力问题,不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可能。总之,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目前双眼状态与我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检查记录(www.daowen.com)
被鉴定人×××于2012年6月27日接受我所检查。
主诉: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低下。
视力:右眼眼前手动,左眼0.2-1,矫正不应。右眼睑裂较对侧小。左眼位正,右眼外上斜约20°,右眼球运动受限,睑球粘连明显。双结膜充血。右角膜混浊、水肿、变性(大疱状),大量新生血管翳,左角膜中央及颞下角膜可见透亮区。右眼内及眼底不入。左眼前房、晶体及瞳孔无异常,小瞳下眼底未见明显异常。
(三)电生理检查
Goggles-VEP示:双眼1.9/s—10.9/s均可诱出NPN波形;左眼P波潜伏期及波幅基本正常;右眼P波潜伏期基本正常,波幅较左侧普遍降低。
PRVEP示:左眼空间频率阈值降低(27’视角),P100波潜伏期明显延长,波幅尚可;右眼多个空间频率均未诱出明确P100波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