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鉴定与研究:吗啡医疗案超说明书用药合理性判断

鉴定与研究:吗啡医疗案超说明书用药合理性判断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例超说明用药是否存在1.吗啡超剂量用药问题不成立患方在诉讼中认为医方超剂量使用吗啡,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壶入10mg,次日皮下注射2次各10mg。盐酸吗啡注射液药品说明书[6]中明确指出“呼吸抑制已显示紫绀……病人禁用。”同时该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表示老年人应慎用该药。综上所述,该案总体上超说明书用药的问题可疑存在。

鉴定与研究:吗啡医疗案超说明书用药合理性判断

(一)本例超说明用药是否存在

1.吗啡超剂量用药问题不成立

患方在诉讼中认为医方超剂量使用吗啡,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壶入10mg,次日皮下注射2次各10mg。根据盐酸吗啡注射液的说明书[4]对于用法用量的描述,皮下注射成人常用量为1次5mg—15mg,1日10mg—40mg;极量1次20mg,1日60mg。静脉注射,成人镇痛时常用量5mg—10mg;对于重度癌痛病人,首次剂量范围较大,每日3—6次。根据药品说明书的用法,医院的用法用量符合要求,所以超剂量使用吗啡一说并不成立。

2.吗啡超禁忌证使用问题可疑存在

医方称,在治疗过程中,应用吗啡缓解患者呼吸困难。而在该药品说明书中盐酸吗啡注射液的适应证为“强效镇痛药,适用于其他镇痛药无效的急性锐痛,如严重创伤、战伤、烧伤、晚期癌症等疼痛。心肌梗死而血压尚正常者,应用本品可使病人镇静,并减轻心脏负担。应用于心源性哮喘可使肺水肿症状暂时有所缓解。”在药品说明书中并无可以缓解呼吸困难的适应证。另外,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与药品说明书相同,吗啡适应证中均无缓解呼吸困难的记载[5]。同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明确指出,被鉴定人急性左心衰竭晚期并出现呼吸衰竭者属于忌用范畴。盐酸吗啡注射液药品说明书[6]中明确指出“呼吸抑制已显示紫绀……病人禁用。”而法院认为,在病历材料中的“甲床紫绀”与该禁忌证中的“紫绀”概念并不相同,故认为医院并不存在禁忌证下使用吗啡的情况。同时该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表示老年人应慎用该药。此点,从技术的角度,是否属于吗啡禁忌证下使用的情况难以确定,存疑。(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该案总体上超说明书用药的问题可疑存在。

(二)本案用药合理性的证据来源

美国国家癌症综合网络(National Comprehensive Cancer Network,NCCN)《姑息治疗临床指引》中明确指出:对预期生存时间较短的晚期癌症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处理重点是提高患者舒适感,使用阿片类药物是缓解症状的重要措施,吗啡是唯一被推荐使用的有效药物。我国国内也有相关文献报道,但国内的报道不能作为吗啡治疗呼吸困难的证据来源。一般认为,《姑息治疗临床指引》作为国外晚期癌症患者临床指南,属于循证医学的研究成果,具有相对较高的证据价值。综上所述,吗啡超适应证用法,即缓解呼吸困难的用法有其合理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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