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的判断与免责研究成果

医疗损害的判断与免责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意外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发生快、出现后果严重;②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特殊;③难以预料和防范。如果患者的病情根本没有必要施行手术、麻醉、输液治疗等,而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由于一方的目的、误诊误治的因素,实施治疗行为致使了医疗意外发生,这种医疗意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属于免责范畴。在鉴定过程中,要充分审查上述三项要求,决定医疗意外是否可免责。

医疗损害的判断与免责研究成果

医疗意外[32]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意外事件民法上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

由于医疗意外常常突然发生,出人意料,不良后果让患者及其家属不能接受、不能理解,这种情况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占极少比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医疗意外包括两种情况:①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②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医疗意外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发生快、出现后果严重;②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特殊;③难以预料和防范。判断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所考量的依然是注意义务。

首先,是否履行了危险结果预见的义务。包括是否按诊疗常规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应询问和检查,特别是患者既往的过敏状况、特殊疾病等,需要全面地询问、体检和记载;是否了解使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可能出现的意外危险性状况。必须查明医方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注意义务。

其次,是否履行了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包括是否严格检查了所使用的药物、器械的性状与品质;是否对意外危险性进行了必要的急救准备;是否按照医学规范与标准进行了过敏试验;是否作出了正确的观察判断;等等。(www.daowen.com)

最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如果患者的病情根本没有必要施行手术、麻醉、输液治疗等,而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由于一方的目的、误诊误治的因素,实施治疗行为致使了医疗意外发生,这种医疗意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属于免责范畴。根据“最佳判断原则”还有其他手段加以诊治,没有必要选择危险性大的诊疗手段,而医务人员由于其他目的而采取这些措施,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特殊病情结合,发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意外。

在鉴定过程中,要充分审查上述三项要求,决定医疗意外是否可免责。此处,不得不承认,在法律判断与技术判断之间,存在着互相重叠的地带。没有技术的支撑,法官将对此问题无从下手。

由此可见,主张成立医疗意外事件的医方,须证明两个事实:其一,医疗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身以外的原因,即非医方的过失行为,而是因患者自身体质或病情的原因;其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他们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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