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针对并发症的处理原则

针对并发症的处理原则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发症是临床上常用的词汇,也是医疗损害赔偿中最常提及的问题。同时,可预见性也是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主要区别之处。并发症并非完全不可避免。在鉴定中,对并发症的审查,仍然为注意义务问题。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相对的。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针对并发症的处理原则

有作者从医疗鉴定的角度,浅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防范[28],结果显示:某医院2015年及2016年医疗投诉中,急诊、外科科室投诉占比较大,其中,急诊科、泌尿外科、普外科、骨科发生纠纷例数较多,这可能与手术科室的手术操作复杂、容易出现术后并发症,尤其是部分手术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或其家属的期望等有关。从2015年及2016年鉴定案例占比分析可以看出,涉及手术的科室的鉴定较多,而未涉及手术的科室的鉴定例数相对较少。宋健文等人对45例手术并发症致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回顾性分析[29]显示:医疗纠纷案例大多发生在三级医院,占比86.7%,最常见为普外科;认定医疗过错108处,其中术前30处、术中23处、术后55处;判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担责43例,占比95.6%,起根本因素作用14例;Ⅰ类并发症19例,Ⅱ类并发症23例,Ⅲ类并发症3例。由此可见,并发症是医疗损害鉴定必须面对的问题。

并发症是临床上常用的词汇,也是医疗损害赔偿中最常提及的问题。[30]那么,什么是并发症?世界公认的权威《韦氏医学词典》中解释,所谓“并发症”(complication),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condition)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从该并发症的定义可以看出并发症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①可能是某原发疾病所致,如肠梗阻导致小肠坏死;②可能是因为诊断、治疗措施所带来的手术风险,如甲状腺手术导致喉返神经损伤;③可能是不当的医疗行为所导致,如处理肩难产时手法不当造成的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并发症有如下特点:

第一,可预见性。从临床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比如说,翻开外科学,即可看到胃大部切除的术后并发症(术后出血、十二指肠残端破裂、胃肠吻合口破裂或瘘、术后梗阻、低血糖综合征、反流性胃炎、吻合口溃疡、贫血、脂肪泻等)。那么,既然在书中明确写到的问题,其一定具有可预见性。同时,可预见性也是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主要区别之处。

第二,并发症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并发症是否发生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自身体质及地域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这也正是并发症较之医疗意外更为复杂的原因之一。并发症的发生虽然具有可预见性,但其发生又确实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相对可避免性。并发症并非完全不可避免。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疾病认识程度的提高,愈来愈多的并发症通过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得以避免,使患者病情得到缓解或康复,实现医学追求的终极目标。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国外有学者甚至将并发症归入“可防范的医疗风险”之列。

在鉴定中,对并发症的审查,仍然为注意义务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31]:(www.daowen.com)

第一,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的注意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具体鉴定时,常常反映在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在术前讨论中没有显示、病历中鉴别诊断不充分等。

第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两项基本权利:①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②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

医院相应地负有两项义务:①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②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

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格权的尊重,患者行使知情权则是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两者共同的原则应体现在疗效更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其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第三,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的义务。在现实工作中,医务人员履行风险回避义务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知情同意书”的形式要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相对的。例如,在腹腔手术后出现的肠粘连等并发症则是临床难以避免的。在上述情况下,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发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即使发生了并发症,医务人员也不存在过失。

第四,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医疗救治的义务。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以甲状腺手术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永久性损害,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处理后,一般可能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