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赋予患方知情同意权,即真实告知、充分知情、自行选择、同意或拒绝以及保护性医疗等内容。
知情同意原则主张患者是医疗的主体,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疗措施要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医生应该将重要的医疗资讯如病情、可能的治疗方案、各方案的治愈率、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不良反应,以及不治疗的后果等与患者分享,以帮助患者选择最合适的医疗方案。这个原则应用于医患关系,特别是在医疗手术、麻醉等重大治疗措施时,医方都会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一张知情同意书,以保证“告知”一事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性。
医疗行为一般具有侵袭性。小到为患者打一针,大到切除患者的患肢,都是对患者人体的“侵害”。而医生的行为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来源于职务授权,医生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系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而取得;另一方面,医生行为的合法性因其履行了告知义务,获得了患方的承诺而具有“违法的阻却事由”。
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格权的尊重,患者行使知情权,则是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两者共同的原则体现在疗效更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中。
在鉴定时,审查医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书包括如下内容[26]:
①所患疾病的诊断;
②不治疗的后果;
③所建议使用的处置措施的目的和方法;
④采用所建议的处置措施的预期效果及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等;
⑤除所建议的处置外,可供选择的其他处置方法,各方案的治愈率;(www.daowen.com)
⑥拒绝接受所建议的处置的利与弊;等等。
根据我国目前的临床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充分告知,并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27]:
①构成对人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及手段;
②需要病人承担痛苦、风险的检查项目;
③使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大和个体反应的差异性大;
④需暴露病人的隐私部位;
⑤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⑥需对病人实施行为限制的;等等。
在医疗损害鉴定时,有关知情同意的论述,除了要指出被告医院对于患者术后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否预估不足、术前与患者沟通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综合考虑原告的疾病严重程度、医疗技术过失的严重程度及沟通不充分等情况,被告医院的告知缺陷在原告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一般也需要作出判断——这是法官鉴定委托事项中的常见内容。当然,在涉知情同意的医疗损害鉴定时,相当多的事实问题是一般性的事实问题,鉴定人需遵循“专业判断”的原则,避免对非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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