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包括知情同意权?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包括知情同意权?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代,亦未明确知情同意是否属于鉴定的事项。从对实际鉴定中的观察来看,医疗过失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①不履行告知义务;②告知不充分。按照前面的判断标准,“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官能够自行判断的一般性问题,不属于专门性问题的范畴。而“对于告知是否充分,或者不实的告知”,涉及具体诊疗行为,可能造成风险和替代性医疗方案,是典型的医学问题和事实问题,应属鉴定事项。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包括知情同意权?

学者从立法方面观察,研究了我国知情同意权是否属于鉴定的范畴的问题[24],长期以来并不明确。早在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中,鉴定似乎不涉及违反告知义务的问题。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代,亦未明确知情同意是否属于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领域在2000年前后开始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工作,2005年《决定》实施后,第1条中就规定: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在实务的层面上,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纠纷鉴定时,对“告知”问题是给予鉴定的。20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患者知情同意权成为患者的基本权利,有关纠纷的鉴定工作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广泛开展。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首次明确规定可鉴定的事项包括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提示知情同意纠纷属于技术鉴定的范畴。[25]

理论上,法官行使裁判权,除非必要不应依赖专家意见。因医疗损害案件的专业性,要求专家帮助法官作出某些专业判断,若完全依赖鉴定意见裁判案件,则难以摆脱专家判决的质疑。理论上,知情同意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较少,同时,它属于法律问题,为法官自行裁决奠定了基础。在这方面,德国法的观点是:知情同意属于违法的阻却事由,一旦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事实被确认,医师的行为视为过错行为,承担全部的不利后果。按照上述理论,法官可不依赖医学专家对医疗损害案件作出裁决。现实中,关于知情同意权问题,中国的法官常常从鉴定的角度,给违反知情同意权一个参与度,作出一个让医患双方均可接受的判决结果。

审查是否是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鉴定问题,笔者建议,有如下考量:

①鉴定的对象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②鉴定的问题是医学问题;(www.daowen.com)

③该专门性问题需通过鉴定才能查清,其他方式不能解决。

从对实际鉴定中的观察来看,医疗过失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①不履行告知义务;②告知不充分。以第二种最为多见。

按照前面的判断标准,“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官能够自行判断的一般性问题,不属于专门性问题的范畴。而“对于告知是否充分,或者不实的告知”,涉及具体诊疗行为,可能造成风险和替代性医疗方案,是典型的医学问题和事实问题,应属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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