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与其他业务活动相比,常常具有紧急性的特点。在对患者进行急救时,时间短暂,医务人员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与安排。在医务人员需要迅速决定采取何种急救措施时,他们常常难以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此时,不能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与平常时期相同。故此,在判断医疗过失时,需遵循“医疗紧急处置行为的宽泛性原则”,即在紧急状态下,对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的要求应有所降低。
医疗的紧急性一般是指时间紧迫,此时常常伴有病情危重的情况,医生对患者的病症无法作出详细的检查和诊断。医疗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即医生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并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全面的考虑和安排,比如对急症患者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即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迅速作出决断,如对重症患者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重大困难。在医疗实践中,紧急与重症又常常相伴,对于这种情形,法律在对医生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要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此时发生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况之外,在紧急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非本专业的医疗行为,这种特殊情况下,对过失的判断标准也应比照该专业领域内的标准有所降低。例如,日本三宅岛[20]一位眼疾患者至妇产科医生处就诊,而岛上并无专门的眼科医生,该妇产科医生要求患者到岛外专门的眼科医生处就诊,患者执意在此就诊,结果该医生未能查出患者患青光眼。东京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对该妇产科医生不能要求与眼科医生同样的注意义务,且该医生已履行了转医说明义务,因患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前往专门医生处就诊,致使其所患眼疾未能及时被查出,因而认定该医生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
那么,非本专业的医务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从事该专业领域的医疗行为时,如何认定过失的存在呢?一般认为,专科医生之业务范围无排他性,但因其注意程度较高,故此,某医生对于非本专业的病症,在难以适当诊断及治疗时,应有告知及协助转诊的义务。如果处于边远地区必须紧急治疗时,如缺乏该专科的医生,实施紧急医疗行为的医生之注意义务则应考量当时的具体情况,依一般全科医生水准的注意义务为判定的标准。(www.daowen.com)
对于某些特定的新发疾病,因病情过于罕见,医学界尚未掌握对该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缺乏现成的医疗水准,所以无法以医疗水准判断医务人员在此情况下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此时,医生自应本着于现阶段各科医疗发展之最高条件予以诊断、治疗。在鉴定时,应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最善注意义务”的角度来考虑医疗过失是否成立。同时,容许具有尝试性特点的治疗方式存在,因而对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的要求自然应比普通疾病有所降低。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医院为了经济效益抢病人,收入院的病人不转走,进而延误治疗,此时将认定其存在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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