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鉴定与技术标准研究:阴道引产与剖宫产术的分析

医疗损害鉴定与技术标准研究:阴道引产与剖宫产术的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入院后于2016年3月5日行经阴道上药引产,当日17:45发生自然破水,于2016年3月6、7日分别静点缩宫素引产,无明显产兆,患者拒绝继续阴道分娩,要求行剖宫产术。医方予以欣普贝生阴道上药引产,处置得当,无明显过错行为。××市某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予积极引产、未能及早诊断引产失败、未能适时终止妊娠”之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产妇体力衰竭,明显增加了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大出血的概率。

医疗损害鉴定与技术标准研究:阴道引产与剖宫产术的分析

根据现有鉴定资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就鉴定委托事项进行分析。

(一)被鉴定人李某的诊治经过简述

被鉴定人李某因“孕1产0,孕40+6周,无产兆”于2016年3月4日入××市某区医院待产。入院诊断:宫内孕40+6周,头位待产,孕1产0,纵隔子宫。入院后于2016年3月5日行经阴道上药引产,当日17:45发生自然破水,于2016年3月6、7日分别静点缩宫素引产,无明显产兆,患者拒绝继续阴道分娩,要求行剖宫产术。于2016年3月7日21:00入手术室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娩一足月新生儿,术中宫缩乏力,行B-lynch缝合术+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宫腔内球囊压迫止血后宫缩仍差,予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并输血治疗,术后恢复可。

(二)××市某区医院的诊疗行为评价

1.入院后拟行阴道分娩及其后引产,指征掌握得当

被告医院于2016年3月4日以“宫内孕40+6周,头位待产,孕1产0,纵隔子宫”诊断,收患者入院。入院后病历显示患者无产兆,宫颈条件不成熟,胎位头位,无头盆不称,提示被鉴定人李某有阴道分娩及引产指征;其2015年7月11日(孕7周)B超诊断“纵隔子宫”,但未描述纵隔的部位和程度,其余孕期B超均未记载纵隔子宫及产道异常等情况,提示其子宫纵隔不显著、程度较轻,未累及产道,因此可考虑本例不存在引产的绝对禁忌证。医方予以欣普贝生阴道上药引产,处置得当,无明显过错行为。

2.医方在产妇发生胎膜早破后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当

目前临床上关于胎膜早破的相关规范指出[11],足月胎膜早破的主要并发症为宫内感染,破膜时间越长,临床绒毛膜炎的风险越大,进而可能导致母体产褥感染、新生儿感染、败血症等。破膜后2—12个小时内应积极引产,良好的规律宫缩引产12—18个小时后仍在潜伏期阶段应考虑诊断引产失败,行剖宫产分娩。

①被鉴定人李某2016年3月5日17:45发生胎膜早破;②医方于患者破水后16小时余(2016年3月6日10:15)开始予其静点催产素引产,引产时间持续8小时,至2016年3月6日18:15,患者宫颈消30%,宫口容1指,先露S-2,此时患者已破水24小时余,仍未临产;③医方于2016年3月7日9:30至18:20继续予以催产素引产并加用抗生素,此后病历记载“宫颈质软,宫颈消90%,宫口可容1指,先露棘上2cm,患者感疲惫,现尚未临产,嘱停缩宫素引产,送回病房休息,患者拒绝继续阴道分娩,强烈要求今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④医方于2016年3月7日21:31(破膜后51小时)行剖宫产手术。

上述病历显示,医方在被鉴定人李某发生胎膜早破后未能予以积极引产;在长时间引产仍处于潜伏期的情况下未能及早诊断引产失败;本例虽未发生宫内感染等情形,但医院未能及时终止妊娠,直至破膜51小时。医方的上述处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存在明显处理延迟,以至于丧失了更好的剖宫产手术时机,同时导致产妇体力衰竭,是宫缩乏力的原因之一。(www.daowen.com)

另需要指出的是:破膜后的引产需持续进行,被告医院的处理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剖宫产术中处理无明显过错,手术记录存在缺陷

被鉴定人李某于2016年3月7日21:39剖宫产娩出新生儿,此后手术记录载“子宫收缩差,见大量鲜血自切口处涌出,子宫收缩欠佳以左侧宫底及宫角为重且此处子宫肌层极菲薄”。医方予行“B-lynch缝合术+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宫腔内球囊压迫止血”等相关处置后,患者宫缩仍差、阴道出血较多,医方予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及输血补液治疗。

上述术中操作无明显医疗过错,与同级别医院的医疗水平基本相当。

本例医方手术记录中未见关于子宫纵隔的相关描述,手术记录存在一定医疗缺陷。

(三)被鉴定人李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李某在××市某区医院剖宫产一女婴,新生儿出生后各项指标正常,李某因产后大出血接受子宫次全切除术治疗。根据现有病历,经请专家会诊,考虑被鉴定人李某发生产后大出血的主要原因为子宫收缩乏力。

××市某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予积极引产、未能及早诊断引产失败、未能适时终止妊娠”之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产妇体力衰竭,明显增加了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大出血的概率。故此,我们认为××市某区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李某子宫次全切除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但需指出的是,宫缩乏力可由多因素参与,包括自身因素、药物、产程因素、产科并发症、羊膜腔内感染等。同时考虑到,手术时机的合理掌握与医院的医疗条件、医生的经验水平等因素有关,此非医疗过错。故此,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李某子宫次全切除的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考虑以同等责任为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