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过程
接受鉴定委托后,我所鉴定人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于2019年10月11日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召开专家咨询会,会上,向医患双方告知了本案鉴定人、鉴定相关事项及鉴定风险,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并针对鉴定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向双方进行提问。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李某进行了体格检查。经鉴定人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鉴定文书。
(二)双方陈述意见归纳
患方认为:①医方检查、检验不充分,对患者特殊体质未准备诊疗方案,以预防大出血的发生;②患者属于引产的绝对禁忌证,且引产失败后仍未更换产式,导致患者过度疲劳,增加大出血风险;③医方剖腹产指征把控过严,未及时更改产式、终止妊娠;④患者引产失败,对催产素不敏感,医方理应预估产后宫缩乏力的可能,尽早做出准备和措施;⑤患者大出血后治疗不充分。
综上,医方的诊疗行为不当,增加了患者妊娠分娩并发症发生的风险,一系列不妥当处置使患者在剖宫产前处于极度疲惫的状态,与患者发生产后大出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①患者具备引产指征,其子宫纵隔不是引产禁忌证,经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予以引产;②产妇术中出现子宫收缩乏力,出血不止,我院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术中用药、补液、输血处置得当,最终为确保病人生命安全而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手术指征明确;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患方的知情权。(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子宫切除是因患者自身子宫收缩乏力所致,宫缩乏力是分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活体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自诉目前情况:子宫次全切除术后,产后无月经。
检查所见:步入检查室,一般情况可,神志清楚,查体合作。下腹部正中可见12.5cm×0.1cm—0.2cm横行手术瘢痕,局部压痛(-)。右下腹可见6.0cm×0.2cm—0.4cm斜行手术瘢痕(阑尾切除)。腹平软,未及包块,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肠鸣音可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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