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的规范化是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意见公正性的制度设计。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规范化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案件受理的规范化。受理医疗损害的鉴定工作需要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这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前提,缺乏合法机关的委托,难以保证其鉴定的合法性,特别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司法鉴定为例,其鉴定委托程序,详见附件1。
涉及被鉴定人需要进行活体检验的,需要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也凝练在附件1中。医疗纠纷涉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需要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第二,准备工作规范化。审阅完整的病例资料非常重要。委托单位应向鉴定人员提供涉案纠纷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病例资料、必要的影像学片、切片等),鉴定人员在作出鉴定前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这些资料。
第三,医疗纠纷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与意见表达,是凝练争议焦点的一个过程。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了解整个医疗纠纷事件的始末,把各种争议的焦点问题、疑问、矛盾的各个环节听清楚、问清楚,使之为得出鉴定意见打下扎实、客观且公正的基础。听证的原意一般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听证被司法鉴定“借用”,特别强调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与意见表达,凝练争议焦点。这也提示鉴定人重视鉴定材料移交清单的确认,以及参会人员名单及听证会注意事项的签署与告知,包括对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是否回避、对鉴定所用资料的确认等,详见附件2、3。听证会的主持详见附件4。
第四,鉴定风险的告知,详见附件5。
第五,鉴定所用标准方法的告知,详见附件6。
第六,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的相关告知,详见附件7。
尸体解剖对于查明疾病的性质和死亡原因、澄清事实、消除嫌疑或发现临床上未曾发现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凡是死亡案件的医疗纠纷,理论上均应做尸体解剖。法医学尸体解剖一般要求对死者及时做全面、系统的解剖,不能仅做局部解剖。笔者在做文证审查时经常发现,有的医疗纠纷者之所以死因不明,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及时进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或取材不当。同时,为了增强尸体解剖的透明度,可以邀请医患双方委派的代表全程观看尸检。
第七,建立鉴定的合议程序。鉴定人员需根据案件需要,参阅医学著作及文献,并咨询有关医学专家,特别是主动咨询有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研讨,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同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规范程序,严格遵守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满足《预处条例》的规定)。法医学鉴定一般需2名以上鉴定人员共同完成,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是高级职称。
第八,建立严格的鉴定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保障鉴定的公正性。
附件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书[6]
续表
附件2
鉴定材料移交清单[7]
附件3
参加听证人员登记表[8]
听证注意事项:
第一,双方首次陈述时间为15分钟,原则上由原告方首先陈述。
第二,陈述重点应为存在争议的事实部分。患者方陈述的重点主要是自己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失误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的关系。医疗机构可以就自己在医疗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常规及针对病人具体情况做出的处理进行陈述,对自己医疗行为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如实阐述,对于医疗过程出现的问题及并发症的性质进行说明。
第三,双方由一人主要发言,其他人可以补充,但不要重复,所有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均计入15分钟内。
第四,第一轮陈述完毕后,可以进行第二轮发言。
第五,陈述人发言时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外,还应针对对方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意见和主张进行陈述和举证、列证,同时,对自己的主张也应该举证和列证。
第六,一方陈述期间,他方不得干扰。
第七,所有在场人不得鼓掌、喧哗、接打电话。
第八,注意保持听证室内整洁。
请参加听证人员填写以下内容:
1.对承担本案的鉴定人是否回避?否,是(提出书面理由)
2.对听证后确定的鉴定材料核实如下:
(1)病历文字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病理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影像学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您对听证活动有何意见?
当事人代表签名:
附件4.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听证及专家咨询会流程[9]
鉴定人自我介绍。
如:我机构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诉××医疗纠纷一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我是本案的鉴定人××,职称××,××为第二鉴定人,职称××。担任本次听证会记录的是技术助理××,这是患方代表××,这是医方代表××(请双方介绍一下自己的身份)。
我们已对参加鉴定会人员的合法身份进行确认、记录在案。
履行告知、回避的程序。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本机构及本鉴定人回避?请在告知同意书中签字。
当场宣读委托鉴定要求。
主持双方交换病历资料,对法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予以确认并签字。
双方当事人陈述。
双方当事人需提交书面的意见。患方陈述的重点放在医方在哪些方面存在医疗过失(过错),该过失(过错)如何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以及责任程度如何;医方陈述的重点应放在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以及过失(过错)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同时,针对患方提出的意见作出解释。
本例鉴定的受理日期为××年××月××日,鉴定时间自本次听证会(或缴纳鉴定费后,或材料补集后)6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鉴定书。
(二)医疗过失(过错)专家咨询会注意事项
很多时候,医疗过失(过错)技术鉴定除需要听证会外,还需要举行专家咨询会,在专家咨询会上,需强调如下注意事项:
为使医疗过失(过错)技术鉴定会顺利进行,参加专家咨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①参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②为保证会场秩序,参加人员均应在会前关闭手机或改为震动模式,会场内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喧哗。注意保持会场整洁,不得吸烟。③为保证鉴定科学、客观、公正,鉴定听证会未经允许不接受采访,不允许录音、摄像、拍照。④各方有一人主要发言,其他人可以补充,但不要重复,所有发言时间均计入15分钟内。⑤听证会医患双方应保持冷静,认为对方所陈述内容与事实有出入时,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待其发言结束后,经主持人允许方可发言。⑥为保证鉴定人及专家有充分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主持人有权阻止对已陈述过的内容重复发言。双方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专家的询问。
附件5
医疗损害鉴定风险提示/告知书[10]
(一)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受委托方的委托,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无权干涉。因此本所鉴定人根据委托事项和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应当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与鉴定机构联系解决。
(二)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要求被鉴定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重新做必要的辅助检查(费用由被鉴定人自行承担),特殊情况才实施文证审查鉴定。
(三)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材料和检验情况得出鉴定意见,在没有得到办案机关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自行调取鉴定材料,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因此,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鉴定意见可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委托事项来进行的。此鉴定意见对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参与人)而言,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www.daowen.com)
(五)鉴定费用的承担
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鉴定需要交纳费用,无论是任何一方支付鉴定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审判机关决定。如果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需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
(六)终止鉴定活动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以终止鉴定:
①发现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第2—7项规定情形的;②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③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④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⑤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⑥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七)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销。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当事人有疑问时,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本案鉴定人员将对相关疑问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需通过庭审质证或者向委托机关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予以解决。
被告知人声明:以上条款已阅读并理解,同意以接受上述条款为前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当事人甲: 20 年 月 日
当事人乙: 20 年 月 日
委托人/单位: 20 年 月 日
备注:①由当事双方和委托方分别签名;②当事人无阅读能力的,由鉴定机构诵读告知;③本件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6
法医病理鉴定方法告知及鉴定材料交接单[11]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件7
法医病理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12]
现经死者(姓名)__________家属__________同意,由我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前,我所对尸体解剖工作说明如下:
死者家属可以指定1—2人参与解剖现场见证,见证人可以是医学或法医学专家等,见证人员需持有死者家属书面授权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见证人员必须遵守解剖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现场评论以及干扰解剖工作,禁止拍照、录音及摄像,并保证不向外界泄露案件信息。
尸体剖验为初步检验工作,鉴定结果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尸体解剖通常需要对死者头颅、胸腔以及腹腔进行剖验,并提取必要的组织、器官以备进行病理学检查。必要时,需对脊髓腔、会阴及四肢等部位进行解剖。鉴定人可以根据鉴定需要决定尸体解剖范围。
委托方或死者家属要求进行尸表检验或局部解剖时,由于对尸体检验不全面,可能对损伤、疾病等的检验以及最终鉴定意见造成不利影响。委托方或家属请予以知晓和理解,并承担未能全面尸检对鉴定影响的责任,我机构原则上不受理局部解剖。
尸体解剖会对死者的体貌有所损坏。解剖会提取部分组织、器官,以备进一步检验。
尸体解剖虽然是目前明确死因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受尸体腐烂、自溶、毁坏及现有医学技术水平限制等因素影响,客观上仍有一些需要待查的问题不能完全解决,即使通过系统、规范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仍然存在无特征性病理改变以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形,即有阴性解剖的可能(解剖后死因无法确定)。
解剖提取的组织器官,鉴定书出具后半年内,委托方或死者家属可向我机构申请取回。若逾期不申请取回,我机构将自行处理。鉴定期间,根据需要进行取材、制作病理切片等检验工作,有时因提取组织块较小及检验消耗,可能存在鉴定结束后无法退还或无法全部退还之情形。鉴定过程中制作的组织蜡块和病理切片不属于退还范畴。
尸体解剖工作结束后,由死者家属做好遗体的善后工作,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其他:□无/□有
对于上述说明内容,已向我们明确解释和说明,对此我们表示理解并同意,同时我们保证积极配合,使解剖工作顺利实施。
是否申请领取解剖标本:
告知人: 委托方/家属签字:
日期: 与死者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期:
…………………………………………………………………
解剖标本领取申请
本人申请领取__________(病理号:FD__-__)解剖标本,以便处理后事。同时声明,因此出现的任何涉及法律等问题与贵所无关,由我们死者家属负责。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医临床鉴定方法、适用标准告知及材料审查确认单[13]
续表
续表
【注释】
[1]朱广友:“论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4期。
[2]杨建国:“论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基于判决书中鉴定结论审查认定的实证研究与似真推理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期。
[3]“诊断试验中的贝叶斯定理:检验阳性就一定患病了吗?”,载http://www.sohu.com/a/204947267_489312,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23日。
[4]朱广友:“论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4期。
[5]刘鑫、梁俊超:“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构建”,载《证据科学》2011年第3期。
[6]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7]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8]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9]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10]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11]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12]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13]引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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