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来,我国的各类诉讼规定一直在强化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制度。从对鉴定人出庭的要求来看,早在2000年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1]和2001年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2]中就规定了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但未设置鉴定人出庭的义务。2001年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对于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作出了规定,[23]但是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鉴定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2005年发布的《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2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法律义务,[25]同时还规定了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和不出庭的责任,引起了广泛关注。随之,2016年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总的来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目前虽然散落在各部法律规范之中,但表明了立法者在立法设计时,将鉴定人出庭制度作为一项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推动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但是上述规定较为粗犷,难以构建一个完整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运行状况是规规矩矩走形式者多,[26]相关的程序和细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研究起草了《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7]发布了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操作规范,人民法院、法庭、法官对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操作程序和措施,以及鉴定人出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等。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使鉴定人出庭这项司法程序演变为鉴定人的法定义务的意图,更加明晰。[28]
在质证中,为避免流于形式,当事人应当有权利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并对鉴定过程和内容予以说明,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民事证据规定》中,有8个条款规定了鉴定人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内容,详见表10。
表10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具有证明力。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虽然仅仅是证据的一种,有时却直接决定着法庭审判的客观、公正与否,此点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尤为突出。由于在医学专门性知识方面的欠缺或限制,法官在面对鉴定意见时往往忽略其本质仍是证据的属性,从而忽略质证,过分信赖鉴定意见,存在“司法鉴定依赖症”。但是,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传来证据或者次生证据,若忽略质证环节,会带来其证明力的根基不稳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作为言词证据,进行质证的一种必要的形式。目前在我国,有一部分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仍属走过场,在法庭上常常缺乏对鉴定意见实质性的审查,[29]没有达到鉴定人出庭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在涉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可采性及采信或认证规则时,鉴定意见常常对法官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身份存在“双刃性”。理论上讲,法官不应被鉴定意见牵着鼻子走,而应不断提高自身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特别是在面对两份互相对立的鉴定意见时,需要作出选择性裁判。另外,我们常说“科学不讲完整的故事”,鉴定意见限于鉴定资料的限制,通常是片断的、间接的证据,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有关民事案件的鉴定人,违反出庭义务,《民事证据规定》第81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明确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定》更加严厉与明确,有利于督促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通过面对面公开透明的方式,督促鉴定人接受法庭质证,使得鉴定意见易于被当事人接受,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提高司法的公信力。[30]
【注释】
[1]卞建林、郭志媛:“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
[2]陈志深:“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2005年《决定》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2005年《决定》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2005年《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6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2010年《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2005年《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由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废止,修订后重新发布。
[8]陈婧雯、仇永贵:“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研究”,载《证据科学》2017年第3期。
[9]杜志淳:“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
[10]王俊:“谈谈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086,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4日。
[11]于浩:“八法修改: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载《中国人大》2017年第17期。
[12]刘烁:“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庭审中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现状及改革趋向”,载《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3期。(www.daowen.com)
[13]刘烁:“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庭审中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现状及改革趋向”,载《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3期。
[14]郭华:“国外鉴定制度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系”,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15]张保生、董帅:“中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的角色转变”,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16]张保生、王旭:“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载《证据科学》2020年第1期。
[17]郭华:“民事诉讼证据中有关鉴定的诠释与规则适用探讨”,载《证据科学》2020年第2期。
[18]王旭、刘诗麟:“司法鉴定行政与司法视角的边界——民诉证据司法解释鉴定内容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20年第1期。
[19]王旭、刘诗麟:“司法鉴定行政与司法视角的边界——民诉证据司法解释鉴定内容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20年第1期。
[20]王旭、刘诗麟:“司法鉴定行政与司法视角的边界——民诉证据司法解释鉴定内容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20年第1期。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3号,第四章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
[22]司发通〔2001〕092号,第4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23]2001年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24]2005年《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6]俞世裕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以浙江省为视角”,载《中国司法鉴定》2014年第5期。
[27]“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年第6期。
[28]王旭、刘诗麟:“司法鉴定行政与司法视角的边界——民诉证据司法解释鉴定内容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20年第1期。
[29]霍宪丹:“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进一步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探索与思考”,载《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6期。
[30]王旭、刘诗麟:“司法鉴定行政与司法视角的边界——民诉证据司法解释鉴定内容的思考”,载《证据科学》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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