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一、二元化鉴定机制的融合或优选

一、二元化鉴定机制的融合或优选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学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机制,给中国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诸多困惑。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且对医疗损害鉴定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加以明确规制。

一、二元化鉴定机制的融合或优选

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学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机制,给中国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诸多困惑。由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员皆为医学专家,专业性比较可靠,但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医学会与医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难以保持中立,同时医学会鉴定对鉴定结果采取的是集体负责制,不存在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专家不署名,无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且对医疗损害鉴定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加以明确规制。司法实务界仍没有确定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不同地区法院作出了不同的选择,也有法院认为两种鉴定形式的法律地位相同都予以采用。

事实上,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更为重要,真正的科学一定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的,因此,在目前二元化的大前提下,立法可以优先启动司法鉴定,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www.daowen.com)

在北京,法院系统一般优先选取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上海、江苏采取的是优先适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浙江、安徽、广州认为二者的地位相同都予以采用。北京地区法院优先选取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原因是其中立性、程序性符合司法的要求,此点要比科学性重要。同时,北京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有良好的医疗资源(医学专家充足),鉴定形成了较好的通行性操作模式。浙江、安徽、广州地区的法院的做法比较中庸,既可以委托医学会,又可以委托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笔者建议,司法鉴定在涉及临床等专业的鉴定时,可以聘请相当数量的临床专家以保障鉴定质量(如3人及以上)。这样既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又保证了鉴定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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