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预处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综合治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预处条例》在鉴定方面的创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同行评议”的原则。《预处条例》第34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确立“同行评议”原则成了本次条例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也解决了现实司法鉴定中临床专家遴选困难的问题。
第二,鉴定机构实行审核登记制。《预处条例》第34条第1、2款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三,明确了鉴定“委托事项”。《预处条例》第36条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这与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多年的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规范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事项。
第四,设立并规范专家库的建立。《预处条例》第35条中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也就是设立统一的专家库。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在司法审判中医疗专业咨询不足的问题。(www.daowen.com)
第五,统一赔偿标准。《预处条例》第44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现实中,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即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予以诉讼的医疗纠纷案件。按照《预处条例》的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予以赔偿。
应该说,《预处条例》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贯彻科学性、公平性原则,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多个方面进行规范,构建了新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预处条例》搁置了是否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合为一体的争议,从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具体要素、环节入手,通过对管理、资质、标准与流程等方面进行统一,以保障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预处条例》虽然没有解决双轨制的问题,但在医疗鉴定制度的构建上有诸多亮点,包括统一采用“医疗损害鉴定”的名称、坚持同行评议原则、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等。[1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