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是对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
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全文明确了这样一些原则:①医疗机构怠于立即救治应担责。②医疗美容纠纷可申请医疗赔偿。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③无法举证医院过错可申请鉴定。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4条中明确,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④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有条件采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共同委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则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并予以质证。在该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证明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鉴定意见。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鉴定难题,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有11个条款对围鉴定期的行为予以规定,包括谁有权主张申请鉴定,鉴定人如何进行选择,鉴定材料由谁提供,委托鉴定书和鉴定内容,因果关系鉴定的要求,对当事人自行委托和共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专家辅助人等。下面,笔者用列表的方式,展现这些条款与鉴定过程的对应关系,详见表4。(www.daowen.com)
表4
此外,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明确了鉴定“委托事项”。2017年《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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