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的职业准入制度在逐步地建立与完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未来医疗损害鉴定的发展方向。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预处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预处条例》的发布受到瞩目,其在鉴定方面有所创新,其中,关于鉴定人方面,有如下规定:
第一,设立并规范专家库的建立。《预处条例》改变了目前医学会所建专家库的现状,也改变了司法鉴定专家库建立不规范的现状,在第35条中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也就是设立统一的专家库。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在司法审判中,医疗专业咨询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因临床医学专业咨询不足,可能带来公正性偏倚。《预处条例》规定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决定聘用专家人选,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提升专家库咨询意见的中立性和权威性,更带要求专家履行义务的准强制的意味。
第二,鉴定人有望实行资格准入制。与《预处条例》配套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医疗损害鉴定技能,且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或在法医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法医,也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www.daowen.com)
上述规定,对于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给予了明确的条件设定,可以理解为资格准入。此点改变了既往在司法鉴定中,只要有法医临床学资格的鉴定人,即可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现状。将法医学鉴定人的条件限定在资深鉴定专家的范畴。未来,职业准入制度将是各种法律职业的共同举措[11]。
第三,与鉴定人密切相关鉴定机构的管理,实行审核登记制。《预处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与此同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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