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鉴定标准问题研究:从鉴定视角出发

医疗损害鉴定标准问题研究:从鉴定视角出发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科学、合理与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与手段。现实中,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已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随着科学证据在司法证明中比重的加大,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对此类判决的影响力逐步攀升。

医疗损害鉴定标准问题研究:从鉴定视角出发

任何一种鉴定,都需要理论的支撑以及标准、程序的规范,比如:涉及刑事责任的人体轻、重伤鉴定,需要遵循两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涉及赔偿的伤残评定,亦需要遵循两院三部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此外还包含多种残疾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等,而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这样一个与医患双方利益息息相关,与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决定着最终司法审判是否公正、客观的重要工作,应该说,目前仍然没有系统的理论体系,没有鉴定必备的标准,也缺乏规范的程序规定。因此,笔者以一名资深的司法鉴定人的身份,旨在对医疗损害鉴定中的技术问题给予探讨,重点是对技术标准问题抛砖引玉,以开启医疗损害鉴定标准问题的理论研究之先河。

医疗损害鉴定作为服务法律科学证明手段,其专业深度和技术难度远远超越了法官的知识和经验范围。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医患纠纷争议事实及责任的裁判,常常需要用技术鉴定的方式来辅助法官认识那些基于常识不能认定的医学事实。但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同时又存在医疗行为复杂或隐秘、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医疗后果不确定等因素的干预,绝大多数法官都必须依赖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才能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责任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科学、合理与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与手段。

现实中,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已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一方面,它以专有的科学证据的形式展现了特有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它又给其他证据之真实性、可靠性的鉴别提供支撑。随着科学证据在司法证明中比重的加大,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对此类判决的影响力逐步攀升。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常常遭到争议甚至非议,原因有:①从人们的期待来看,期待司法鉴定给予医患双方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权威的鉴定意见。但医患双方在专业问题、因果关系的认识上仁者见仁,诉求差距悬殊,业内始终没有形成可供参考的科学评判的标准或原则。②从鉴定的特征上来看,与其他鉴定相比,医疗损害鉴定具有更强的主体依赖性,不同的鉴定人,在没有统一评判原则、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难以形成重复性好、质量可控的鉴定意见。③从鉴定的性质来看,医患纠纷涉及临床医学、法学、法医学、赔偿医学等多种学科交叉,具有很强的技术难度和法律难度,以普通的鉴定思维难以驾驭。④从现实情况来看,审判的“输赢”常由司法鉴定意见来决定。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标准,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异常突出。这样的现实令人对鉴定意见充满担忧,重复鉴定、反复鉴定成为常态。⑤在医患纠纷多样化的证据问题中,不同的证据在科学性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也需要科学的标准作出证据等级的不同划分。

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工作性质常常处于被质询的风口浪尖。因此,司法鉴定人须时时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般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件鉴定案件,同时还要掌握扎实的鉴定技能,熟悉以及掌握标准动态,防范各种类型的错误以及缺陷。

在鉴定实务中[9],分析因医方的过错而产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对于过错中“当时医疗水平”的认定、对于鉴定“二元化”的整合以及医疗过程中的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这三个方面。具体表现为:《侵权责任法》对于当时医疗水平的规定是模糊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具体审判认定时不容易把握。鉴定分为医学会的鉴定和司法鉴定,其依据分别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这两种鉴定制度的启动主体、鉴定主体、鉴定组织者、鉴定内容以及鉴定的监督机制均有明显不同。医疗过错主要集中在违反说明义务未同意或批准、诊疗过失违反相关规定、病历不规范、医疗产品相关这几个方面。因为这些问题,致使患者或者医方一再申请二审甚至再审,鉴定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进行,造成了时间拖延过长,各项成本过高,加剧了医患矛盾。

应该说,标准是一个行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也是质量控制的基础性手段。上述情况共同反映出一种现实: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于理论层面上,缺乏科学评判“医疗过错”的原则;于实务层面上,缺乏可供操作的、业内达成广泛共识的技术标准。概括起来,科学标准的缺位,带来了现实司法的困境。

【注释】

[1]刘炫麟:“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原则”,载《证据科学》2018年第4期。(www.daowen.com)

[2]《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废止。

[3]陈婧雯、仇永贵:“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研究”,载《证据科学》2017年第3期。

[4]宋红章:“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反复鉴定现象的思考”,载《中国卫生法制》2018年第3期。

[5]满洪杰:“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虚无陷阱及其化解——兼评法释[2017]20号第12条”,载《法学》2018年第7期。

[6]满洪杰:“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虚无陷阱及其化解——兼评法释[2017]20号第12条”,载《法学》2018年第7期。

[7][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272页。

[8]白松:“法院视角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载《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4期。

[9]杨凯佳:“对医疗损害医方过错标准的再探讨”,载《传播与版权》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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