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兴起与成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兴起与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诉前解决机制,发挥了巨大的缓冲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预处条例》通过成本优势及政策导向的方式,先行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引导患者寻求非诉解决的救济途径。同时《预处条例》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这为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化解矛盾提供了法律支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兴起与成果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虽在高位运行,但迅速增长的势头(2000年以后,以每年20%—40%的速度增长)已被遏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9 944件,2015年受理23 221件,2016年受理21 480件,案件总数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周期长,举证责任、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争议点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诉前解决机制,发挥了巨大的缓冲作用。

近年来,我国借鉴国外的医疗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多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第三方中立的调解组织的作用,解决了大量诉前的医疗纠纷。以2014年至今的数据为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出具的医疗纠纷鉴定书2000余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量也为2000余件,两者数据基本相当,非诉解决机制已发展至基本成熟阶段。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同缓冲阀,对一部分简单的、可以通过调解处理的医患纠纷予以化解,起到了分流的作用,司法鉴定则扮演了鉴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

应该说,本次《预处条例》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增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内容符合“及时”的原则,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种便捷、柔和的路径,丰富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预处条例》通过成本优势及政策导向的方式,先行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引导患者寻求非诉解决的救济途径。(www.daowen.com)

《预处条例》强调人民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对此通过5个法条对调解问题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专业人员,有时难以同时说服医患双方,因此《预处条例》明确: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同时《预处条例》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这为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化解矛盾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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