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时间节点,医疗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鉴定基本分为两个阶段:《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双轨制,即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司法鉴定平分秋色的“二元化”并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基本以司法鉴定为统领。后一种格局到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时间。
如前所述,2019年北京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涉及医疗损害纠纷的403个案件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共320件,约占79.4%。其中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有299件,进行了医学会鉴定的有7件,其余14件进行了两种鉴定。
综合分析上述格局形成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的专门性法律,其出台标志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该法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概念的统一标志着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统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纠纷因诉讼案由不统一的情况存在20年之久,导致令出多门,有“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医疗纠纷、医疗专家责任”等案由。案由不统一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这是产生医疗纠纷处理上“二元化”的原因之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总体归为两类:一类是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另一类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的统一结束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通过统一尺度和标准保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统一。(www.daowen.com)
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案由,使得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中的司法鉴定,因法律地位的合法,占据上风。
第二,医疗纠纷处理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转换的趋势。回顾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历程,从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事故的定义,有从“事故论”向“侵权论”转变的趋势。这一点从“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判断——由“直接因果关系论”向不强调直接因果关系而强调“参与度”(部分因果关系)即可看出。
在如今的法律实践中,医疗纠纷的处理多以民事赔偿的方式解决,行政处罚已十分罕见。《侵权责任法》仅解决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认识上的分歧和以损害赔偿为请求的民事纠纷。这样的纠纷处理方式的变化趋势,导致“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较“医疗事故”的医学鉴定在纠纷处理中更多地扮演技术判断的角色,即司法鉴定占据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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