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行医”的主体范围,既可以保护医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也能让医疗纠纷的定罪量刑有章可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的规定,非法行医的主体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发布)的规定,主体既包括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也包括未经医师注册的取得执业证书的人。统一“认定的主体范围”,即统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之情形,明确规定不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仅按照“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处理。只有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疗活动的,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此为明确非法行医的主体认定标准问题。同时,特别强调“非法行医”的判断属于法律问题,非鉴定所涉的技术问题,不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回答。
其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否应该确定为100%。首先,司法鉴定意见未对此给予明确的表述。那么,可以看到,法院的鉴定委托事项也没有关于因果关系参与度(或称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的意思表示。此点,需要回溯到那个年代,那个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体制机制不能一蹴而就,尚未发展完善,故此,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不够全面,而作为司法鉴定的特征是被动性,有什么样的鉴定委托事项就回答什么样的问题,无委托不启动、无委托不回答。直到2017年12月14日起,《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才对鉴定委托事项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后,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预处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综合治理迈入新的发展阶段。《预处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了鉴定“委托事项”——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这与《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多年司法实践的结果。
从本案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具有原因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司法鉴定意见在纠纷认定、处理中,对案件的判定至关重要,甚至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我国是二元化鉴定机制,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就成为困扰法官和民众的一大难题,因此,建立新型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势在必行。同时,通过本案,我们也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不仅是医疗过错的鉴定问题,还包括医疗文书的真实性问题(如文件鉴定、时间鉴定等),还有,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鉴定等。
【注释】
[1]张有义:“70%纠纷滞留医院卫生部拟重点推人民调解制度”,载http://news.sohu.com/20081102/n2603899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2月16日。
[2]郭柯:“中国的一些让人沉痛的世界排名”,载《青年文摘(红版)》2007年第7期。
[3]毛静馥、吴国松、李会玲:“国内外病人安全问题现状及相关建议”,载《中国医院管理》2007年第9期。
[4]袁江帆等:“从患者视角研究医疗纠纷的数据统计分析”,载《中国医院》2017年第4期。
[5]邢学毅编著:《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www.daowen.com)
[6][意]Michele Taruffo:“科学标准在社会和法庭科学证据中的应用”,郑飞译,载《证据科学》2011年第4期。
[7]该通知发布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于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8]徐继军:“国外专家证人责任制度改革动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诉讼法论丛》2005年。
[9]张永泉:“2019医疗纠纷案件大数据——上海篇”,载https://mp.weixin.qq.com/s/TMM5E8WBVMcYILINR_5YR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9日。
[10]张永泉: “2019医疗纠纷案件大数据——北京篇”,载https://mp.weixin.qq.com/s/dxyRUocZ-8VtcQrZgkatCg,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9日。
[11]张永泉: “2019医疗纠纷案件大数据——天津篇”,载https://mp.weixin.qq.com/s/gNrz7Z-REfi8drjUkds46g,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9日。
[12]张永泉: “2019医疗纠纷案件大数据——重庆篇”,载https://mp.weixin.qq.com/s/ybSMlY3JIIi7HjskiR2tJg,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9日。
[13]章礼明:《论刑事鉴定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14]刘鑫:《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评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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