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北大医院在对熊某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熊某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采信了这一结果。
200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应该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根据送检的相关材料,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经过分析论证而形成的意见。依据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3、28、29条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某为死亡的损害后果,该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熊某为家属共计7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此后相继提出上诉。(www.daowen.com)
2010年4月28日,备受关注的北大医院被诉“非法行医”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①产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只能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不因其从事的医疗行为的风险或者医疗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对患者诊疗和施救方面存在很大争议,原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北大医院在对患者熊某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某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鉴定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北大医院在对患者熊某为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该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同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现在二审一方当事人又以一审不同意医疗过错为由上诉,法院不予支持。②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当事人可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通过医疗过错鉴定确认责任,两种鉴定在鉴定结论上不应有差异,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医疗过错鉴定且患者家属一方并不主张医疗事故追责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无不当。③北大医院关于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熊某为家属共计70余万元。而对于广受关注的医方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并没有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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