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鉴定案例介绍

医疗损害鉴定案例介绍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者熊某为,49岁,某大学医学教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员,2006年1月31日在北大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其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故此,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各项损害费用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赔偿等,共计542.8万元。一审中,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详见后续。上述事实已经被原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非法行医,应在判决书中确认。原审法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属于程序违法。

医疗损害鉴定案例介绍

死者熊某为,49岁,某大学医学教授(澳大利亚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员,2006年1月31日在北大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其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简单的诊疗经过:2006年1月23日,患者熊某为因腰痛入住北大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L4滑脱(峡部裂型)、腰椎间盘突出症(L4/5)。患者体形肥胖,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疾病。2006年1月24日,被告医院为患者进行L4/5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后外侧植骨融合术治疗。术后第二天,患者感觉小腿不适,但医生未引起重视。术后第六日即2006年1月30日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以及呼吸困难、烦躁症状,血压测不出,后诊断为肺栓塞,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1月31日凌晨4时50分死亡。死亡证明书记载患者于2006年1月31日死亡,即脊柱手术后第七天,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原因为急性肺栓塞。死者家属怀疑这是一起医疗事故,2009年11月3日,CCTV-2《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此案。

一审中原告方(患方)主张,被告医院存在术前检查不全面,在患者不符合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了手术,术中扩大手术范围,围手术期存在对血栓形成等防治不当、抢救不当等过错,上述过错导致患者熊某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此,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各项损害费用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赔偿等,共计542.8万元。并且在诉讼中提出:①对被告医院提交的病历材料进行质疑,申请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司法鉴定;②对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提出鉴定申请。

被告医院针对本案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被告医方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违规行为,患者死亡属于病情的自然转归,受现有医学技术水平的影响。理由有五个:①患者入院后,医方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并向家属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②手术顺利,手术无任何过错,患者术后自诉无不适;③围手术期处理符合操作常规,各项身体检查指征均正常;④术前就可能发生的后果向患者家属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嘱咐暂停服用抗凝药物;⑤术后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医院组织医务人员抢救、内科会诊、心脏按压,并行开胸和开腹探查,对患者术后产生并发症的抢救及时得当,不存在违规行为。(www.daowen.com)

一审中,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详见后续。

二审中,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医院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在二审中提出被告医院对患者熊某为诊疗的三名“医师”中,仅有于某嵘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另两名“医师”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上述事实已经被原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非法行医,应在判决书中确认。详见原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违法行医行为查处情况的复函》,提出被告医院“非法行医”。

被告方提起上诉,理由是:①医方在原审中不同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同时提出保留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另一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院应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审法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属于程序违法。②原审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存在诸多问题,且前后矛盾,原审法院采信该结论导致案件事实没有被查清。③本案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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