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民调解员选聘等,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尚未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纳入调解范围。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必须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指导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借鉴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关系、家事关系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积极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于本地相关行业、专业领域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推动设立。已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民调解员选聘等,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尚未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纳入调解范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以方便群众调解为目的选择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方便群众调解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综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法院。(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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