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众的权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现了受众的不同追求,显示了不同的语义内容和适用范围。例如,在大众传播媒介出现的初期,受众所争取的只是知情权;待到传播媒介进入发展期,受众又开始追求表达权;再到传播媒介进入繁荣期,人们又提出了反论权;进入信息社会,如今的受众又在争取监督权和免知权等。在国内,陈红梅对受众的接近权进行了探讨[52];沈正赋对媒体灾难报道的不同方式方法的反思和研究,从满足和尊重受众的知情权角度,为灾难新闻报道理念作了新的诠释[53];张健从人民网《强国论坛》到央视《时空连线》的变迁,探讨受众的媒介接近权的演变,即受众具有在媒介上发表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的变化[54],这其实是受众地位提升的一种反映;王子舟探讨了知识受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受众的权利和义务[55];受众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因此传媒有责任保障受众的知情权[56][57][58]。作为传播伦理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受众伦理规范是指受众在传播过程中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和应承担的道义责任。陈汝东认为受众伦理规范应涵盖人类传播的所有领域,应根据传播领域、过程、媒介等区分出不同层次,不仅应研究受众的道义责任,还应研究受众的信息接收权利、受众对自身和相互之间的道义责任[59]。袁玲萍对信息时代受众权利不平等现象进行了反思[60]。
伴随着媒介环境的变化,以及受众地位的提升,受众将持续追寻其应该具有的权利,而研究学者将持续对受众的权利内涵、不平等现象进行解读。尤其是网络时代,受众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媒介环境,一方面网络提供了受众接触媒介的便捷性,拓宽了受众接触媒介的渠道;另一方面网络也使受众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网络媒介环境下受众的权利仍值得继续关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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