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极大地改变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和传播方式,也猛烈地冲击着模拟复制时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导致传统作品授权机制与大规模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在适当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方便网络内容提供商及受众对作品的使用,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胡志海认为,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在完善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数字化著作权管理系统。他认为:“理想的著作权管理系统应该是一个完全自动化的搜索引擎,通过该系统,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处理大量的权利资料,且授权程序也可以凭借计算机的辅助使其更为快捷。”[96]而且该系统解决网络环境下作品利用中存在的授权作品查找难、收费方式和授权等方面的问题。王萍认为:“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和使用许可带来的挑战,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更为必要,亦致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扩张成为必然,应当设立综合性、半官方性质的组织,方可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目的。”[97]陈凤兰认为,美国版权结算中心在网络环境下,不断推出定制化版权保护与商业利用解决方案,以保证内容作品的顺畅流通,满足适用,促使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举措可以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98]在数字环境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重新定位自身的功能,就其运作机制而言,数字著作权管理应具备结合网络、数字库、资金管理等授权渠道;同时具备商业行为及消费者导向的组织架构、著作权人参与式的著作权交易服务性方式以及多样化的授权与利用模式”。[99]熊琦从价值定位和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强调集体管理制度改进。在价值定位方面,首要的是实现维持私人自治与控制交易成本之间的正确取舍。在此基础上,“未来集体管理制度完全可以将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并纳入管理范围,作为创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人,则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许可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行使发行权”。在制度方面,要让网络服务提供商参与集体管理的立法规制,具体包括“实现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从行政管理机构向市场中介组织的转变,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创制面向数字化作品利用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此调整,能够使得不同集体管理组织所适用的许可模式之间产生竞争,由市场决定最能发挥数字化作品效用的许可模式,并有助于淘汰不适合产业发展的商业模式和集体管理制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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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清,1965年生,男,湖北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出版法。编著与译著包括:《知识产权原理》《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陈兵,1987年生,男,安徽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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