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草案在当年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质疑之声主要集中在第46条、第48条、第60条、第70条,即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和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权利人惊呼“被限制”“被代表”“被定价”。[86]音乐权利人甚至以集体退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相威胁,而有关学者则纷纷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知识产权》杂志专门开辟专栏来讨论著作权延伸管理制度。著作权延伸管理制度也成为2012—2013年理论界的一大研究热点。梳理学者观点,除了介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念、特点及在北欧五国及俄罗斯的运行状况外,我们发现,关于著作权延伸管理是否能引入我国《著作权法》呈现出泾渭分明的态度。
支持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的学者典型观点如下:其一,降低版权的交易成本,便于作品的利用。林秀娥认为,“延伸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潜在效益在于该制度能有效降低版权的交易成本”,而在现行“选择性加入的集体管理模式下,版权交易的潜在使用者需要经历复杂的过程以获得许可。当前版权呈现时代特点(如海量使用、不同权利的商业利用、作品的跨区域流转)更增加了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87]胡开忠认为,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作品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大,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使用人迫切需要大量、快速地利用作品,而要求使用人在使用作品前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很难做到。著作权延伸管理可以免除使用者获得非会员著作权人许可的义务,从而消除了法律风险。同时该制度还可以降低著作权交易的成本,促进著作权贸易的发展。[88]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表示,目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往一对一的授权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海量授权。而延伸集体管理为解决海量授权难题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能促进作品的网络传播。[89]其二,著作权延伸管理可以增强作品的合法确定性。刘秀娥认为,“延伸管理制度赋予集体管理组织更广的权利覆盖领域,使用者在签订了一揽子许可后,增加了作品使用的合法确定性,降低了侵权风险,减少了版权交易的实施成本”。其三,著作权延伸管理有利于保护包括“孤儿作品”作者在内的非会员的著作权。胡开忠认为,引入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可以依法对包括“孤儿作品”在内的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保护,增强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博弈实力,使其在著作权交易中处于有利的地位。[90]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评估报告指出:“延伸管理制度能便利使用者获取许可以利用那些现在无法使用的作品,在版权结算费用上的减少以及由新型服务和新型使用产生的附加值能够抵消(孤儿作品的)保管费用。”[91]其四,有利于解决外国作品的利用问题,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胡开忠认为,“在文化产品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事业单位通常需要获得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外国人未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些外国人很难联系上,因此要获得他们的作品使用许可非常困难。而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就很容易解决这一问题”。
持反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学者,首先质疑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法理基础。丁丽瑛认为,目前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经济效率说和集体协商传统说。“集体协商传统说并非理论基础层面的阐述,它只是制度起源的一种事实描述。经济效率说着重在于描述适用该制度的优势与好处,并非理论层面的根源剖析。目前的两个学说都无法从理论根源上解释集体组织何以具有代表非会员的先天合法性。延伸性著作权管理更多是特定国家特定环境下的产物,缺乏真正系统的理论基础。”[92]其次,认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侵犯著作权人的私人权利。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联合发布的建议指出:“修改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规定严重剥夺了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93]卢海君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退出机制也与著作权的私权性质相违背。从法理上讲,对私权而言,权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要承担做出禁止他人处分其权利的声明的负担。因此,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即使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事前声明或事后否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性管理,这种规定也不符合法理”。[94]再次,认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容易造成垄断。唐广良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确是世界潮流,但是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运作状况来看,草案的规定只会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把本属于权利人的收益化为权力垄断收益,甚至成为某些个人的牟利工具。”[95](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在目前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引起音乐著作权人的强烈质疑以及理论界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该制度只是在北欧少数国家施行的现实,立法机关就中国法律是否引入该制度应充分论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